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农业农村委 市绿化市容局 上海海关 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2〕122号)

上海市市农业农村委 市绿化市容局 上海海关 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2〕12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8 11:58:16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266
核心提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我市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作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存在入侵风险大、防控治理难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教〔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重大危害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和扩散趋势,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2〕122号
发布日期 2022-07-07 生效日期 2022-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海关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4日

上海市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

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事关粮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近年来,我市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作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和科技创新中心,存在入侵风险大、防控治理难等问题。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农科教〔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重大危害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和扩散趋势,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物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底线思维、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遏增量、清存量,强化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与防控灭除,不断健全防控体系,进一步提升外来物种入侵综合防控能力。到2025年,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基本摸清,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重大危害入侵物种扩散趋势和入侵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5年,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开展普查和监测预警

(一)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以国家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参考清单为基础,兼顾其他潜在高危外来有害物种,在农田、渔业水域、林地、城市绿地、湿地、机场、港口等区域,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摸清我市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入侵途径、传播规律等情况,建立我市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开展重要外来入侵物种风险分析评估,为科学防控、有效治理提供基础支撑。(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二)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常态化监测。在主要入境口岸、粮食蔬菜功能区、林地、城市绿地、湿地等重点区域,以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林草外来有害生物为重点,布设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外来入侵物种动态,主动应对入侵风险。(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外来入侵物种信息共享。加强跨境、跨区域外来入侵物种信息监测、搜集、评估和预警,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规范预警信息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配合)

(四)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应急处置。建立外来物种入侵应急处置预案,健全早期预警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经监测发现重要外来入侵物种的,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阻截防控和集中治理。(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引入管理

(五)依法严格外来物种引入审批。强化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风险分析,规范外来物种引入检疫审批和入侵风险评估,实行外来物种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和规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程序。(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审批。加强种子种苗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国外引种检疫,通过抽样检验、隔离试种和检疫管理,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传播风险。(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引入后使用管控。落实使用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使用和经营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引入物种逃逸、扩散造成危害。(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口岸防控

(八)强化入境检疫监管。加强对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查验,强化入境货物、运输工具、快件、邮件、旅客行李、跨境电商等渠道的动植物检疫监管,对查获的外来入侵物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退回、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处置,筑牢外来入侵物种口岸检疫防线。(上海海关)

五、推进综合治理

(九)加强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加强农田、渔业水域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落实阻截防控措施,守住粮食安全底线。重点做好草地贪夜蛾、红火蚁等重大危害种植业生产的外来入侵物种阻截防控。强化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规范民间放生放流,加强对放生活动的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加强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豚草、假高粱等外来入侵恶性杂草的综合治理,稳妥开展集中灭除。(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林地湿地等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加强林地、绿地、城乡绿化区域、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结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规划实施及有关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抓好松材线虫、美国白蛾、加拿大一枝黄花等重大林草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击违法行为

(十一)打击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反走私综合治理作用,严厉打击不法个人、单位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堵截外来入侵物种非法入境渠道。(上海海关、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科技攻关

(十三)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应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认定标准、扩散规律、危害机理等方面的研究。加强外来入侵物种应急扑灭、生物防治和生态修复等关键技术和生物天敌等防控产品研发。开展综合防控技术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和成果。(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防控机制

(十四)完善防控长效机制。建立市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协调机制,由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会商,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解决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重大问题,协同抓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专家委员会,加强防控工作政策咨询、技术支撑。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外来物种入侵治理属地责任,落实防控要求。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为普查预警、应急灭除、综合治理、科技攻关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宣传培训

(十五)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科普宣传。结合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环境日、全国科普日、上海科技节等主题宣传活动,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普及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将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作为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提升广大青少年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意识。加强技术培训,提升基层人员外来物种入侵防控专业能力。(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科委、市教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及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