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是因为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受众面广,加之前期“专家”对丙二醇耸人听闻的“科普”。7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新疆市场监管局严查麦趣尔纯牛奶检出丙二醇问题,麦趣尔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初步调查分析,认为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香精所致,具体情况目前仍在调查中。不过无论如何,对于麦趣尔来说,产品的问题表明其生产过程中存在问题,已经是无法辩驳的事实。此事件影响之大,足以引起所有食品企业“以他人为鉴,以自我为尺”,重新审视自家产品是否存在风险。
食品伙伴网就“丙二醇事件”的安全风险与合规风险进行分析,希望引起相关企业的重视。
1.安全风险
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其中,最为严重的莫过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是对食品企业的最低要求,是对消费者的基础保障。那么,丙二醇的检出,是否意味着饮用该牛奶会对人造成身体上的危害呢?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的规定,丙二醇既属于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又在我国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中,可以用作食品用香精的溶剂。作为食品用香料,虽然没有制定限量要求,但是,其自身具有“自限性”,因为食品用香料一般仅需少量即可,添加太多味道反而不好;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人对其暴露量,而暴露量由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与人对于食品的摄入量共同决定,也就是“剂量决定毒性”。通常情况下,依据食品安全标准,按照生产需要正常使用食品用香精,其安全性是可以保障的。
就本事件来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丙二醇的每日容许摄入量(ADI)是每公斤体重不超过25毫克,也就是说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摄入量不超过1.5克的前提下,天天吃也没问题。以此计算,涉事牛奶中丙二醇的检出量为0.321g/kg,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饮用4.6kg的涉事牛奶,摄入量才会超出安全限值,显然一个人一天不可能喝这么多牛奶。
也就是说,虽然此次事件影响颇大,但不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那么,没有安全风险,企业是不是就没有责任,可以逃避监管的处罚了呢?不是的,虽然产品没有安全风险,企业却存在不合规的可能。
2.合规风险
依据GB 2760中规定的“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灭菌乳位列名单之中,因此不得使用香精香料;而丙二醇作为一般的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于生湿面制品和糕点中;作为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仅允许使用于啤酒加工工艺、提取工艺。所以,牛奶中添加丙二醇属于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规行为。
依据《食品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实施指南》(Q/FMT 0002S)标准,食品合规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结果需要满足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规定的全部要求和承诺。食品合规管理是指为了实现食品合规的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的生产经营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监测、风险识别、风险应对、合规审查、合规培训、持续改进等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活动。食品合规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资质合规、生产经营的过程合规以及食品产品合规等方面。
如果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了该事件中丙二醇的添加行为,即非法添加行为,那么企业的产品配方是不合规的,生产过程也是不合规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历来是我国重点打击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例如,2019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曾开出一张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渝开食药监食罚〔2017〕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李某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受到总共186万元的罚没款及加处罚款的处罚。
3.小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有时候食品产品没有安全风险,企业生产行为不合规,也会导致合规风险。而建立和实施食品合规管理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确保合规的有效手段。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需要企业全员参与、随时都在更新变化并且贯穿企业生命周期全程和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一项系统工程。在食品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中,食品合规文化起着关键的决定作用,只有食品企业从上到下的所有员工都具有安全意识和合规意识,都将合规生产、守法经营牢记在心,并且时刻用来指导自身的生产经营,才能有效预防合规风险和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