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最新更新内容执行。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公园列为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毒药、麻醉药、爆炸物、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铁夹、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地枪(地弓)、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及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捡蛋、捣毁巢穴等方式猎捕。
五、禁止破坏本市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区域和生存条件场所。
六、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七、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海关、交通、卫生健康、科技、城管、邮政管理、网信、电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人工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出售、贩运、走私、加工经营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救护措施。举报及救助电话:清远市公安局110,清远市林业局0763-3866333。
九、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第3号).pdf
3.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docx
4.《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自2019年11月26日起生效).pdf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