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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行审〔202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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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9 08:21:04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0
核心提示: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2014)中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上述计量器具还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6号)中相适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和检定要求。近2年内没有因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发布单位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市监行审〔2022〕177号
发布日期 2022-06-24 生效日期 2022-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计量相关
备注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有关处室(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结合省局“双提双稳”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范围

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地均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的电能表制造单位,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的电力测量用互感器制造单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的非自动衡器制造单位。

二、试点产品情形

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可适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产品情形:

1.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前已经获得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项目覆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者已经获得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证书的计量器具;

2.市场主体提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的新产品比原已获证产品测量范围窄、准确度低或功能简单,且产品结构、原理均和原已获证产品一致的计量器具;

3.与母公司已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产品相同且制造工艺也相同的计量器具。

三、审批条件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2014)中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上述计量器具还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6号)中相适应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和检定要求。近2年内没有因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二)样机照片;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四)使用说明书;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证书;

(七)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提交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五、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现场申请或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可以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下载。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提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

2.审核与决定。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文书和证件的送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和证书。

4.型式评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合格报告。未能取得型式评价合格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六、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记入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书,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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