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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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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27 08:37:38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3
核心提示: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6-14 生效日期 2022-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罚清单》所称不予行政处罚的范畴,包括《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所有行政处罚种类。

二、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认定。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经立案调查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于《免罚清单》未列入的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给予严厉处罚。

五、《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免罚清单》的规定。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八、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时将不予行政处罚(含不予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纳入执法案卷管理,依法做好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动《免罚清单》全面、准确、有效落实。

九、各地(市)市场监管局、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落实《免罚清单》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x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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