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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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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9 10:20: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27
核心提示: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1〕68号
发布日期 2021-04-29 生效日期 2021-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饲料监测所:

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1〕9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1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2021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行为,努力提升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区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全国监测任务:全国监测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200批,其中饲料生产企业抽样100批,经营企业抽样60批,养殖场(户)自配料抽样20批;各市抽样任务另发。自治区饲料监测所承担检测任务,检测项目及工作方式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21〕9号)要求执行。

自治区监测任务:全区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1700批次,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广西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23号)要求执行。

(二)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全区生猪、牛、羊养殖场(户)“瘦肉精”专项6480批次。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1〕40号)要求实施。

(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组织实施。重点围绕植物性饲料原料、微生物制剂、酶制剂、发酵饲料和宠物饲料等产品,根据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中的100批样品,以及飞行检查时现场采集的样品和群众举报的可疑饲料样品,检测筛查禁用物质、违规违禁药物、未知添加物等风险物质,分析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饲料及相关产品中污染物隐患排查,微生物发酵类产品及其生产菌株的合规性调查和安全性风险评估分析,做出安全性风险评估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形成自治区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报告,于11月20日前将任务总结报告报送我厅。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交叉监督检查,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检查内容。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设备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

2.工作方式。

(1)现场检查方式。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2)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的通知》(农牧便函〔2021〕98号)要求填写现场检查表,通知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全面、准确记录受检企业存在问题,与受检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前回避。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建议后,要及时跟进,督促受检企业限期整改。

(五)饲料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我厅根据重大问题线索,组织区、市、县(市、区)有关单位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涉事企业进行突击飞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飞行检查时现场采集的样品由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负责抽检,现场采样和资料核查过程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各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有问题检测结果报告后,立即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六)饲料标签专项检查。由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1.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所辖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2.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附件1)进行修改。

3.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方面。检查内容见附件2。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各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本市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我厅。

三、时间安排

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到位的重要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强化检打联动。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深入推进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要抓典型案件查处,震慑、教育和引导企业遵规守法,确保通过监督抽查取得保障质量安全、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升执法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保证工作质量。各市农业农村局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提升依法监管能力,确保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卢丽枝,联系电话:0771-5829768,电子邮箱:GXSLB2800023@163.com。

自治区饲料监测所联系人:刁培渊、韦良云,联系电话:0771-3130234、3934595,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附件:1.《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附件1:

附件2

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序号 重点检查内容
1 标签标示内容是否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是否以欺骗性表述误导消费者
2 标签是否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含有允许在商品饲料中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情形除外)
3 实施许可管理的饲料产品是否正确标明相应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是否在有效期内
4 产品名称是否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是否规范
5 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是否符合要求
6 原料组成标示是否规范
7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是否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8 使用说明是否清晰、准确
9 保质期是否符合要求
10 委托加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规标示行为,如含有“监制”“研发”“经销”“营销”“销售”“技术支持”等内容
11 罐装车运输产品的标签是否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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