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 | 食品添加剂制剂知多少

原创 | 食品添加剂制剂知多少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5 19:30:25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508
核心提示:食品添加剂制剂,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酶和/或营养素的配方型产品,其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配料以利于添加剂的贮存、销售、标准化、稀释、分散。在制剂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会在最终制剂使用的食品中起功能作用。常见的制剂类型有酶、营养强化剂、着色剂、增稠剂、抗氧化剂、香精、甜味剂等。
     为了适应食品加工的需求,食品添加剂中间产品的形式种类越来越多,食品添加剂制剂行业是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行业存在的继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另一大类添加剂行业。《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曾计划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制剂通则》,目前尚未发布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将围绕企业关注度比较高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制剂的一些问题跟大家进行探讨。

1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制剂?

食品添加剂制剂,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酶和/或营养素的配方型产品,其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和/或食品配料以利于添加剂的贮存、销售、标准化、稀释、分散。在制剂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会在最终制剂使用的食品中起功能作用。常见的制剂类型有酶、营养强化剂、着色剂、增稠剂、抗氧化剂、香精、甜味剂等。

2食品添加剂制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有什么区别?

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制剂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本质区别在于产品中所用的添加剂是否在最终所添加的食品中起作用,如果起作用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否则属于食品添加剂制剂产品。

3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制剂类产品是如何管理呢?

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制剂的管理目前没有专门的标准法规规定,只对于部分制剂有相关规定。

在我国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是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进行管理的,其管理方式是按照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的。原卫生部监督局发布的《关于食品酶制剂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食品酶制剂使用防腐剂,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GB2760-2007) 中规定了食品酶制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要求。对食品酶制剂因本身防腐的需要,可以加入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但加入的食品防腐剂不应在使用食品酶制剂的终产品中发挥防腐作用”。从上述回函中可以看出官方部门从某种角度认为食品酶制剂是制剂的一种类型。

部分单一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中均有提及关于该添加剂的制剂问题如何处理的建议。相关标准有GB 1886.1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2640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等。

4我国对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使用是如何要求的?

目前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中使用辅料的规定在不同标准中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GB 1886.17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规定“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允许加入易于产品贮存、使用的配料成分”。同时202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商品化的酶制剂产品可含有一个或多个活性酶组分,为产品活性保存、流通贮存、标准化使用,允许加入食品原料和/或次级添加剂等辅料成分。”,并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次级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部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中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中允许使用食品原料、次级添加剂的相关规定,例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可含有用于标准化等目的的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分别规定了“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和“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名单”。

GB 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中规定食品原料可以作为辅料添加到复配食品添加剂中。

GB 29987-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基及其配料》规定“胶基允许使用的配料物质名单”。2020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修改了附录 A 中的胶基允许使用的配料物质名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2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