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意见 (宁政办规发〔20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7 17:28:1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77
核心提示: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推进产业振兴的关键一招。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层次偏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地域发展不平衡、上下游环节不匹配、增值空间有限等突出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规发〔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6-07 生效日期 2022-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6-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是推进产业振兴的关键一招。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农产品加工业层次偏低、创新发展能力不足、地域发展不平衡、上下游环节不匹配、增值空间有限等突出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统领,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扶持一批初加工市场主体,壮大一批深加工龙头企业,建成一批加工综合园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促进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提升科技支撑作用。引领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科技装备水平,促进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引进培养用好科技人才,增强科技创新对农产品加工的引领支撑作用。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注重科学谋划,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政策扶持。

坚持质量优先,提高“三品一标”水平。全面落实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和标准化生产,牢牢把住质量生命线,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坚持绿色引领,推动环境友好发展。促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动形成全过程的农业绿色生产方式,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坚持集聚要素,加快产业融合发展。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推进现代要素跨界配置,发挥农产品加工业连接一产、带动三产的纽带作用,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开发乡村多元价值,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坚持联农带农,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把农民稳定就业增收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快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建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加工企业布局更加优化,产品结构趋于合理,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全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高到80%以上,规上企业占比提高到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达到10家、15家、80家以上。

二、工作重点

(四)优化农产品空间布局。按照“粮头食尾”“农头工尾”要求,统筹布局加工产能,推进农产品加工向产地下沉,改变加工在城市、原料在乡村的状况。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联合建设生产基地、加工车间,实现加工在镇、基地在村、增收在户。支持在优质粮食、酿酒葡萄、枸杞、奶牛、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产业发展优势区,创建一批标准化生产种养基地。在适宜地区试点推广种植优质专用马铃薯、优质大豆、专用小麦、油料等作物,保障优质原料生产供应,促进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将产业链和利益链留在农村。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示范基地,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万元,创建标准化引领农产品质量提升、产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样板,示范带动全产业链标准化发展。

(五)延长农产品加工链条。拓展农产品初加工,支持一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中小微企业建设烘干、贮藏等设施,重点发展脱壳、去杂、清洗、分级、包装、切分、干制、熟制等初加工。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一批企业实施超临界萃取、超微粉碎、蛋白质改性、高效提取、制干、重组、分离、生物等技术,挖掘酿酒葡萄、枸杞、牛奶、肉牛、滩羊、冷凉蔬菜等特色农产品多种功能价值,提取营养因子、功能成分和活性物质,开发营养均衡、养生保健、食药同源的功能性加工产品。推进综合利用加工,支持一批企业开展碎米、稻壳、麦麸、胚芽、枸杞籽、葡萄籽、瓜菜皮渣、畜禽胎盘及皮毛骨血等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促进加工副产物循环、全值、梯次利用,实现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推动农产品加工与新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开发与休闲旅游、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养生养老等新型业态融合发展的消费品,每年支持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休闲方便食品和旅游必购、易购的宁夏特色“伴手礼”。各市、县(区)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对初加工、精深加工等相关环节给予奖励。

(六)推进农产品加工向园区集中。按照政策集成、要素集聚、企业集中、功能集合的思路,将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与现代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强镇、产业联合体等重点项目结合,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一批产加销贯通、农工贸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区,吸引更多企业入园集聚发展。经自治区认定的加工园区、集聚区每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0万元,连续补助3年。引导流通企业向园区集中,加强园区物流中心、科技研发中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构建紧密关联、高度依存的全产业链,培育生产、加工、流通、物流、体验、品牌、电商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推动“一县一特、一特一片、一片一群”发展。

(七)培育壮大加工主体。加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开展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指导市、县(区)开展本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培育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联动的乡村产业“新雁阵”。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10万元。开展绿色食品加工企业评星定级活动,对自治区认定的四星级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各市、县(区)根据实际可制定配套政策,分别对三星级、二星级企业给予支持。

(八)提高科技创新与应用。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科技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科技创新平台,首次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0万元、100万元。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研发一批集自动测量、精准控制、智能操作与一体的绿色储藏、动态保鲜、快速预冷、节能干燥等新型实用技术和品质调控、营养均衡、清洁生产等先进加工技术。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降低绿色食品加工物耗能耗,每年支持20个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实施技术装备改造升级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全面提升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九)持续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突出绿色、安全、优质特征,深挖品牌内涵、强化品牌宣传,不断提升宁夏农产品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托“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大力推介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盐池滩羊、宁夏大米、宁夏枸杞、中宁枸杞等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品牌培育、品牌设计、品牌塑造、品牌保护、品牌宣传,每年择优评选一批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5万元。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检测、认证费用50%的补助。

(十)推动销售体系建设。完善“宁夏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乡味宁夏”品牌影响力,发挥直播平台作用,线上线下融合多渠道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入驻优质电商平台且网络销售额突破5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其线上销售产品按0.5元/单标准给予补助,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大型连锁商超在大中城市设立宁夏特色农产品专柜、营销窗口。支持企业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境外展销、展会,对企业境外参展产生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聚焦鲜活农产品产地“最初一公里”,争取国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田头冷藏保鲜、冷链运输、分拣包装等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冷链物流环节推广使用,推动物流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全流程、全链条专业化物流服务。

(十一)推行全程标准化应用。完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降低产业增值环节成本,实现价值链整体最优配置。加快建立产地环境、投入品管控、产品加工、包装标识、储运保鲜、品牌打造、分等分级等关键环节行业标准,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及社会团体,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积极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生产,广泛推行HACCP、ISO、GAP、FDA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给予首次认证管理费用50%的补助,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带动农户建设产业基地。引导加工企业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建立公平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企业与农民签订全产业链收益分配契约的履约效果,实行差异化扶持和优待,带动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优先支持带动能力强、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与农户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探索“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构建企农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三、政策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引导、管理指导、标准制定等工作,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统计监测,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推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税收等政策落实落地,形成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合力。

(十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财政贴息政策,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按市场化方式,重点对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给予支持。聚焦农产品加工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财政贴息支持一般不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各市、县(区)要统筹相关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等方式,着力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升级、产品研发、品牌创建等关键环节。

(十五)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押物范围,满足企业差异化金融服务需求。涉农信贷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降费让利有关政策,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挂牌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对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鼓励创新保险品种,加大农机生产企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对自治区认定的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按照其投保年度保费给予50%补贴,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补助时间按年度投保期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十六)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重点用于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发展。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县(区)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强化农产品加工用地保障,重点企业要“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用足用活村庄规划中预留的5%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切实保障加工企业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七)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品牌宣传、会员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协调监督农产品加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吸纳就业、环境保护和贫困帮扶等社会责任。鼓励各地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培养、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实施“千人帮千企”行动,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与农产品加工企业以“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的形式开展帮服服务,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量体裁衣”“一企一策”,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优惠政策,提供培训辅导、科技咨询等服务,为企业争取更多资金政策项目支持,引导更多科技力量投身服务企业创新实践。

(十八)推进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奖励政策主要使用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通过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补助或奖励。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各县(市、区)制定详细的评定方案和实施细则,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资金发挥助农增收效益。奖补资金要在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将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

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各市、县(区)可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宁夏 
 标签: 农业 农产品加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