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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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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6 12:02:3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93
核心提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法规〔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6-02 生效日期 2022-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1号)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一)定义和范围。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内容

(一)编制并公布目录清单。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工作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施行日期

本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2022版).docx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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