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2 15:59:4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1118
核心提示: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增项或新取证进行申请。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5-26 生效日期 2022-05-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总局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见附件1,市监特设〔2022〕17号),现转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政策的衔接,现对我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许可的申请

2022年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增项或新取证进行申请。

申请许可换证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届满的6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换证申请时书面说明理由。

二、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时,如换证前后许可范围、级别、参数未发生变化的,生产单位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不适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单位应当对照许可规则相应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评,自评符合相应许可条件和生产业绩的,方可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时需提交相应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自查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主要业绩明细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pdf

   附件1:市监特设发〔2022〕1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附件2: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承诺书.docx

   附件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免鉴定评审换证自查表.docx

   附件4:主要业绩明细表.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