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办函〔2022〕286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办函〔2022〕28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10 18:30:25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2
核心提示: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市监办函〔2022〕286号
发布日期 2022-05-10 生效日期 2022-05-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大检查会议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委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 15 条措施工作举措的通知》(皖安〔2022〕9 号)、《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22〕2 号),省局决定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作出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推动、立查立改、持续整改,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企业全面自查。各地要督促相关企业深刻汲取近期各类安全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仔细、全面地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台设备、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存死角,“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查立改,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自查工作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开展督导检查。自5月份开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自6月份开始,各地开展督导检查,以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为重点,查漏洞、补短板、消盲区,对重点地区、事故多发地区开展督导,对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压实各方责任,提出工作要求,推动大检查工作走深、走实。加强对县(市)、区大检查工作指导,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省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推动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作成效。对风险高、监管薄弱的地区、单位和环节要安排人员驻点督导,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

二、工作内容

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15 条硬措施以及省安委会提出的 105 条具体工作举措,深入查找、坚决整改贯彻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确保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情况。部署推动燃气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整治情况,持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情况,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未办理告知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加强家用燃气具(“灶管阀”等)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二)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是否编制2022年重点产品监管目录,对发证产品、重点消费品、消防产品、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等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做好不合格产品后续处理工作,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是否落实《2022年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产品质量隐患排查及处置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等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家用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坚持做好各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的贯彻落实。

(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持续推进市场监管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锅炉及节能、快开门及移动式压力容器、“黑气瓶”、燃气管道、叉车、特种设备超期未检等专项整治和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开展情况;部署开展化工产业转移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情况;重大风险隐患整治情况;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急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落实互联网平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义务, 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担负食品配送环节安全责任,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餐饮配送箱(包)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与餐饮食品无关物品等制度,确保配送容器安全,指导企业全面推广使用食安封签,避免送餐员直接接触食品,杜绝送餐过程中的食品污染。

(五)加强重点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情况。督促指定认证机构在CCC认证发证、获证后监督环节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货车加强监管,对安全相关参数强化核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要求,依法对违规车辆的CCC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加强对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货车、家用燃气具等CCC认证监管,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依据《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2〕246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联合监管,以问题为导向,在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筑材料、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碳排放核查等六个领域进行全面排查、严格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公开通报,坚决防止和查处检验检测造假问题。

(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情况。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及执法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严厉查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八)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各地加强基层监管执法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情况,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每个市场监管所执法执勤机动车至少一辆,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每人一台等。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情况,设区的市至少配备1名A类安全监察员,每个市场监管所至少配备2名B类安全监察员。系统内技术机构坚持公益性和保障性,强化技术支撑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协调,分管领导要带队检查,执法机构、技术机构要密切配合,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落实落细职责分工,迅速、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认真治理隐患。各地对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跟踪整改销号;对于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一单四制”整改销号,并开展“回头看”,做到闭环管理;对排查整治不力的,要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督促有关单位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与应急、住建、文旅、能源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实施综合治理,以提高安全大检查的效果。

(四)强化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问题隐患的突出单位和企业,形成强大宣传声势,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落实疫情防控。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大检查,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防疫情风险。检查期间,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按要求形成各阶段工作报告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处(邮箱:anhuiteshechu@163.com)。4月30日前报大检查方案,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

2022年4月2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