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准确把握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重要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强化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不断提升立法的精细化水平,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扞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立法为民、立法惠民。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加强立法后宣传解读和实施推动工作,以法治方式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各项工作要求,主动对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的需求,加强科技创新、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和民生保障等重要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保证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到务实管用、行得通、有特色。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审查范围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按程序报请审查,确保立法项目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严守地方立法权限,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五)加强立法沟通协调。立法草案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积极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强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强化与起草部门沟通联系,跟踪了解各个立法项目进度情况。
(六)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全年立法任务。牢牢把握加速提质增效目标,对列入计划的提请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必要时成立工作专班集中攻坚。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6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提请审议项目(共10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审议 时间 |
1 |
关于修改《天津市绿化条例》的决定 |
市城市管理委 市规划资源局 |
3月 |
2 |
天津市旅游条例(修改)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5月 |
3 |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改) |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
7月 |
4 |
天津市标准化条例 |
市市场监管委 |
7月 |
5 |
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7月 |
6 |
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9月 |
7 |
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
市交通运输委 |
9月 |
8 |
天津市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市侨办 |
9月 |
9 |
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修改) |
市科技局 |
9月 |
10 |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
市体育局 |
11月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5项)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审议 时间 |
1 |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月 |
2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修改) |
市城市管理委 |
6月 |
3 |
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
市司法局 |
7月 |
4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改) |
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
8月 |
5 |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
市人社局 |
10月 |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共8项)
序号 |
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
市科技局 |
2 |
天津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3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修改) |
市规划资源局 |
4 |
天津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市商务局 |
5 |
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市城市管理委 |
6 |
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改) |
市水务局 |
7 |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
市医保局 |
8 |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改) |
天津海事局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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