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原料方面:《细则》要求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质。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为原料生产蜂产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浆、食糖。同时鼓励企业使用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建立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料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供应商应当相对固定。鼓励企业自建蜜源基地,或者与蜜源基地签订稳定的采购协议。
2.生产方面:生产场所方面要求以巢蜜为原料生产蜂蜜的,应当设立蜜脾储存库。未经干燥的原料蜂花粉应当冷藏或冷冻储存。同时规定蜂产品不允许分装,蜂花粉除外。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方面要求企业应当合理有序布局,避免交叉污染;严格控制生产加工温度、湿度条件;及时清洗消毒生产设备、管道,保持环境卫生;严格监控生产关键控制点,保证加工过程持续合规;如实记录蜂产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称、数量、占比等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
3.产品标签方面:蜂蜜产品名称可根据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虚假标注;蜂产品制品应当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上醒目标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蜂产品制品”,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宝”等名称;蜂产品制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应当如实标明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1》、《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2601—2》同时废止。此外,本《细则》发布前,已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但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要求的,应当在2022 年12 月31 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请获得蜂产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