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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农函〔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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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0 10:37:23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1243
核心提示: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鄂农函〔2022〕93号
发布日期 2022-04-19 生效日期 2022-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已纳入编制,现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认真组织摸底登记,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信息。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检疫申报(驻屠宰场)点的设置,明确官方兽医的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要严格规范官方兽医行为,禁止官方兽医违法违规检疫。各地官方兽医信息录入工作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关于官方兽医确认、任命等管理工作待国家规定出台后按其执行。

二、做好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广泛宣传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规定,督促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制,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登陆“湖北智慧兽医+牧运通·?湖北”网或手机APP提出备案申请。对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申请人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原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告要求办理。

三、规范畜禽产地检疫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内畜禽产地检疫申报点信息(包括申报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申报人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官方兽医接到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后,要严格查验承运人及车辆是否备案、车辆防渗漏和清洗消毒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并能正常使用、承运人电子运输台账是否记录详细等情况。发现车辆未备案、被列入违法违规记录的,不予受理。对备案车辆检疫申报前抽检环境样为阳性的,暂停受理该车辆运输申请,并责令车主限期改正。备案车辆一年内累计三次抽检为阳性的,取消其备案资格,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禁止“多车一证”,对使用不同车辆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官方兽医应分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调运活禽、活羊的检疫和调运管理,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实施,不再要求进行H7N9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实验室检测。

四、加快检疫监管信息化建设

抓紧完善“湖北智慧兽医+牧运通·?湖北”信息平台功能,加快推进检疫监管与养殖、运输、屠宰等信息互联互通,实施检疫申报、调运、落地全链条信息管理。健全智能纠错功能,对信息和数据异常的及时警示提醒。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加快完善辖区内养殖场、屠宰场、检疫申报点等基础数据库,实现货主、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菜单式”管理和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查打并举、依法整治、部门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全方位、多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倒卖检疫证章标志、变相收费、隔山开证、车辆和人员不备案从事畜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强化行刑衔接,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员,保障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手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将辖区市、县工作分管负责人与平台信息管理员(日常监管人)名单汇总后,于4月2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农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李健 027-87660638;省农业发展中心兽医与检疫处?杨光君13971017469。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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