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全省开展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读:《关于全省开展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3 15:55:53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08
核心提示:特殊食品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山东省是特殊食品产业大省,截至2022年一季度,全省共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219家,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3大类别生产企业齐全。

一、《关于全省开展特殊食品“双升”工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双升”工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要求,遵循“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食品安全,也是‘管’出来的”重要指示,需要坚持“产”“管”并重,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监管,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匹配高水平监管,高水平监管促进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了“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基本原则,要求推进食品安全标本兼治。

特殊食品是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山东省是特殊食品产业大省,截至2022年一季度,全省共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219家,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3大类别生产企业齐全。其中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15家,数量全国第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3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2家,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监管工作,促进特殊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双升”工程》确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双升”工程从产和管两端发力,在企业方面,以“诚信、规范、可控、领先”为方向,提升特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预防预警体系,实现生产过程全流程质量安全追溯、全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化追溯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报告信息化追溯,推动特殊食品产业从“发展中规范”向“规范中发展”转型。在监管方面,以“系统、精准、智慧、高效”为方向,提升特殊食品监管水平,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过程特殊食品监管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显著提升,特殊食品抽检合格率持续高于食品总体水平,全覆盖监督检查问题切实整改落实,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三、《“双升”工程》明确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双升”工程提出了10方面30条具体措施,这10方面分别是:

(一)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培训考核不到位等问题。

(二)深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三标”行动,亮标承诺、对标生产、核标出厂,将“最严谨的标准”落实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三)建立全过程追溯体系,加强企业生产过程质量安全追溯和销售流向信息化追溯,实现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四)搭建有效预防体系,严格供应商遴选与审核,加强重点原料管控和生产过程控制,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提升预警和自查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召回管理,落实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整改,做好问题应对处置。

(六)加强全主体监督检查,促进许可和监管有效衔接,健全综合监督检查体系,发挥好体系检查突出作用。

(七)加强全品种监督抽检,对在产企业全覆盖监督抽检,提高特殊食品抽检能力,推行检监结合、抽检分离,严格核查处置。

(八)加强风险研判防控,针对风险隐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动态更新风险防控清单,开展重点环节专项治理。

(九)发挥“一企一档”作用,突出精细化监管,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动态更新,一企一策开展监管。

(十)加强特食监管队伍建设,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性,丰富培训方式,探索实训基地培训模式,建立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检查员队伍。

四、如何确保《“双升”工程》有效落实?

为保障“双升”工程顺利实施,取得实效,文件要求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细化工作措施、确定时间节点。省局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

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引导,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建立严密高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创新监管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产管两端发力,保障特殊食品质量安全,增强消费者信心,推动特殊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63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