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标准物质是计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学、生物等专业领域统一量值、开展量值传递溯源的主要载体,发挥着“测量砝码”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1〕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发〔2021〕78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检查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
四、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组织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开展自查,二是派出检查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于4月30日前将《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2)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7月31日前完成)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派出检查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
(三)整改阶段(8月31日前)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督促有关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合格项的,有关标准物质生产和研制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报告及印证材料报检查组。检查组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市场监管局计量处。
(四)结果处理和总结阶段(10月15日前)
省市场监管局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及时进行查处,并总结工作情况,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有关标准物质生产和研制机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整填写监督检查有关表格,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
(二)各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按时上报整改材料。
(三)检查涉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联系人:郭庆芝;联系电话:0851-85850075;电子邮箱:1018827600@qq.com。
附件:
4.国家标准物质整改核查表.docx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