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1 11:00:3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055
核心提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修改6部规章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前期清理基础上,本次《决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4部规章中涉及的相关规章名称进行修改,保持规章名称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废止4部规章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2016年11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继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二)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2016年3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考虑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的技术要求,需要根据产业发展、科学认知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及时更新、灵活调整,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更为有利。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由国家药监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三)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0年,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部规章移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上述两规章的有关内容已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同时,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涵盖了上述两规章的内容。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持续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地区: 中国
 标签: 规章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