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事指南
第一章 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
根据《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吉林省投资促进中心设在吉林省商务厅,负责受理外资企业的投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受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投诉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三)地级以上市没有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事项跨地区、部门的;
(四)投诉事项重大或者非常复杂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 0431-88787662
投诉监督电话: 0431-88787661
传真:0431-88787662
邮箱:jlswzts@126.com
纸件投诉材料邮寄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呼伦路7号 吉林省商务厅(北区)116室(邮编130000)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或者终止过程中,认为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权益,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予以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本省范围内或有重大影响,省商务厅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面材料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投诉申请建议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进行书写);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投诉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吉林省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二)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投诉机构处理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诉讼。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处理外商投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有据、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及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二)投诉人义务
投诉机构进行处理投诉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三、处理期限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五、结案登记
投案件办结,应对协调处理的案件进行结案登记、归档,案件材料、相关工作日志和处理结果要详实完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