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2012年10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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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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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01-10 | 生效日期 | 2022-01-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2012年10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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