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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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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31 10:40:57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51
核心提示:2012年10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10 生效日期 2022-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2012年10月,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标识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废止该《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设置 标识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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