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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川农函〔202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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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19 08:22:55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9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生产销售秩序,依法打击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2022年继续开展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川农函〔2022〕147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生效日期 2022-03-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药产品质量,规范农药生产销售秩序,依法打击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决定2022年继续开展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组织

本次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省农药检定所联合组织实施,相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配合完成。其中: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负责本次专项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查处工作,省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专项监督抽查产品的抽样、产品与结果确认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抽查内容及检测项目

(一)农药市场专项监督抽查。对省内农药经营单位经营的生物农药、灭生性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进行专项抽查。生物农药参照NY/T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化学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灭生性除草剂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GB/T19308-2003《百草枯水剂》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百草枯进行定性、定量检测。杀虫剂和杀菌剂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二)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从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随机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采用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登记的有效成分进行定量检测,同时参照NY/T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其它农药成分进行定性、定量检测。

三、抽查对象

农药市场专项监督抽查以县(市、区)农药经营门店为重点抽查对象,其中乡镇农药经营门店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总抽样量的40%。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省内农药生产企业为抽查对象,其中对农业农村部历年来公布的农药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中标称企业为四川省农药生产企业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总数控制为250个,其中农药市场专项监督抽查170个,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80个,各专项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四、抽样安排

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抽样时间2022年3-8月。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会同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共同完成,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执法证件,说明有关情况。县级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参与取证。

(二)抽样规定。抽样时要查验生产企业原材料进货、自检报告及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名称、规格、生产许可证号、登记证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批号、进销存情况等。从农药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抽样过程应当按执法规范固定证据。

(三)抽样单填写。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封样数量。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是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每个样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抽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将符合检测要求的样品送检,避免运输过程中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六、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

(二)样品检测。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均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的;

3.安全控制项目中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七、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将结果确认通知书送达给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异议,并说明异议理由。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应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留存在抽查单位的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检测机构以外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的农药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未提出异议请求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依法应当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立案查处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相应许可证,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农药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精心组织、强化落实、严明纪律、全力保障抽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打防结合,强化监管。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强化协调配合,坚持检打联动,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历年监督抽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巡检和日常监管力度,及时下架、销毁不合格农药产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严防假劣农药流入市场。

(三)及时响应,提高效率。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和省农药检定所。查处情况应包括不合格农药产品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4)。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联系人:张辉、刘金丹;联系电话:028-85505452;E-mail:scnj@vip.163.com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周了;联系电话:028-85018278;E-mail:nyzhzf2020@163.com

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万莉、罗瑞;联系电话:028-85505215;E-mail:scnys@sina.com

   附件:

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4.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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