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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商请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有关材料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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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7 02:58:2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6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依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商请你厅(局、委)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07 生效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水产养殖面积,提升渔业发展质量的有关部署,充分发挥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依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商请你厅(局、委)报送2022年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高标准创建一批绿色发展理念突出、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完善、养殖管理规范、能够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的国家级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水产养殖业整体发展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创建数量

东、中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4个;西部地区各省(区、市)报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数量不超过4个,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不超过2个。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数量要求报送并明确创建单位排序。

三、其他事项

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动员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水产养殖重点县(市、区)进行申报,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创建内容和要求,积极改善生产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创新经营机制,增强产业发展活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早达到国家级示范区标准。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2021年版)》要求,认真做好对创建示范主体的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且无异议后择优报送。

国家级示范区采取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各省(区、市)通过“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管理系统”(网址:http://sfc.szjoann.net)填写申报信息。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报送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电子文本通过线上申报系统上传(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100Mb),正式文件于10月31日前报送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系统提交和收到文件时间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组要做到现场核查、逐项评价、严格把关、规范验收,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认真核对示范单位基本信息及验收结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

(二)加大扶持、扩大宣传。各地要积极争取支渔惠渔政策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工作。鼓励涉渔转移支付等资金向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单位倾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宣传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创建指导、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发现国家级示范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报告我部,严重者将取消其称号。我部也将适时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督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认真总结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年度考核报告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联系方式: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电话:010-59194433,电子邮箱:sfc@agri.gov.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电话010-59192996,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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