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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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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4 11:40: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18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我厅制定了《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2-21 生效日期 2022-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做好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我厅制定了《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治区任务,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区药监所)具体承担;二是农业农村部任务,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兽药检测机构具体承担。具体分工如下:

(一)厅兽医处负责制定印发2022年计划,明确抽样范围、检测内容数量、任务分工、进度安排等事项,定期通报并及时向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报送检测结果。

(二)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厅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计划实施中发现的阳性样品的追溯调查、查处工作,及时按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要求报送调查、查处情况。

(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抽样单位)负责本计划的抽样,以及阳性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溯源调查及查处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农业农村部任务的检测工作,区药监所承担自治区任务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的跟踪检测工作。

(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区监督所)负责督促、指导抽样单位对阳性样品开展后续跟踪抽样工作。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区药监所于2022年6月20日、9月20日、11月15日前将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计划》附件3、4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厅兽医处。

(二)各地完成阳性样品的追溯和处理后,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厅执法局和厅兽医处。

三、经费保障

本计划农业农村部任务的样品费用由第三方机构支出,自治区任务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及农业农村部任务阳性样品的跟踪抽样、检测经费从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监控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抽样单位要认真对照监控计划要求,规范抽样行为,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抽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与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机构联系,后续跟踪抽样的进展及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区监督所反馈,阳性样品追溯调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厅执法局反馈。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兽医处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电子邮箱:gxsyjd@163.com;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肖伟,联系电话:0771-5855623,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叶云锋,联系电话:0771-3934595,电子邮箱:gxsysl@126.com;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廖朝辉,联系电话:0771-3126942,电子邮箱:gx8628@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监控任务

2022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为160批。其中,农业农村部任务100批(待农业农村部确定第三方机构后另行通知),自治区任务60批(抽样任务分配及送样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抽检要求

(一)抽样

1.各抽样单位要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安排官方取样人员进行采样,并按要求填报抽样信息(见附件2)、在抽样单上签字。附件2电子文档发送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机构电子邮箱,纸质表连同样品送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与官方取样人员做好样品交接手续,并可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取样人员采样。

2.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产地一次最多可抽取1个样品。

3.科学确定抽样方式。各抽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附件1规定的时间抽样、送样,不得在某一时间段集中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4.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收到阳性样品检测结果后,区监督所要督促抽样单位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程序,后续跟踪抽样应追溯到动物养殖场。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抽取5份样品。后续跟踪抽样列入本辖区监控计划。

(二)检测

1.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附件5)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2.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3.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在发现阳性样品的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发送厅执法局、厅兽医处和区监督所各1份,抽样单位3份,由抽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送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1份,抽样单位留存1份,并留存转送凭证。按要求填报检测结果汇总表(附件3、4)。

三、结果处理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残留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厅执法局和区监督所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区药监所或第三方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并及时将第三方机构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发送我厅兽医处、厅执法局和区监督所。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立即清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涉及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厅执法局和厅兽医处,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件:

1.2022年自治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任务分配表

2.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2年度第×季度)

3.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22年度第×季度)

4.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样品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22年度第×季度)

5.2022年度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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