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全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我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切实做好2022年全区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本次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抽样、送样,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检结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公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扩大抽样辐射区域,全年抽检样品数为1000个,其中,随机抽查样品740个(其中果、蔬、茶用药抽查样品数量占比不能低于总抽样量的60%)、重点抽查样品130个、专项抽查样品130个(抽样任务分配表见附件1)。
二、 抽查方式
农药监督抽查工作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查。对全区农药市场在销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卫生杀虫剂等进行随机抽查。
(二)重点抽查。对指定企业(标称)农药产品进行重点抽检。其中,在农药市场抽查指定企业农药产品的,抽查方式参照随机抽查;在农药生产企业抽查农药产品的,到指定抽查企业成品仓库进行抽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6)。
(三)专项抽查。在随机抽查的基础上,结合农资打假、农药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行动,对近年来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较多、被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问题产品开展专项抽查。
三、抽样安排
自治区本级抽查的农药样品,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负责抽样和检测。各市抽查的农药样品,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抽样,并将抽检样品寄送自治区植保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待确定后另行通知)。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样品,于9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检,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样品的检测。专项抽查的农药样品,可结合各专项行动安排或农药案件查处需要,灵活安排抽检时间,尽量在11月30日前完成。
四、 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从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货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农药样品信息记录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剂型、总有效含量、经营单位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三)抽样单签署。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原因,并由当地执法人员签字见证。抽查样品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测单位检测,一份由抽查单位留存,一份由被抽查单位留存。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自治区农药检定所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并保留邮寄凭证),要求企业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回复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默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的,须提交相关证据,并要对产品标签上二维码的真实性和追溯查询情况进行说明。被抽查经营单位不能出具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执法部门应对经营单位按涉嫌经营假冒农药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样品检测应由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任务的农药检测机构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违规添加的其他农药成分外,还应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安全或生态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以下简称安全控制项目),灭生性除草剂要检测是否非法添加百草枯成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并出具质检报告。
(三)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进行质量判定。对产品已取得农药登记,有效成分含量、安全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且未检出其它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检测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不合格:
1.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标签标注、质量标准要求的。
2.违规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自治区植保站通过邮政EMS方式书面通知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被抽查经营单位(通知格式见附件3,保留相关通知凭证),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收到通知书而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检测机构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使用抽样单位封存样品,由原检测机构检测,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测。
(二)结果处理。对质量不合格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被抽查经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通知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整改复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抽查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
(二)严格程序,规范流程。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农药监督抽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抽样要求,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合规。
(三)检打联动,严格执法。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协作的原则,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四)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各市于抽检截止日期15日内,按时报送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4);于12月10日前报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5)。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人:李节法,联系电话:0771-2182752,电子邮箱:gxnytzzyc@163.com;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黄枥,联系电话:0771-5858603,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自治区农药检定所联系人:陆露,联系电话:0771-5864708,电子邮箱:gxnyjds@163.com。
附件:1. 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 2022年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 2022年市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6. 2022年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标称)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