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提高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决策咨询水平,充分发挥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智库作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决定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名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入库专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责任义务,为促进我区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名单
姓 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韩 彪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教授级高工 |
潘正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韦祖樟 | 广西大学 | 副院长/教授 |
黄伟坚 | 广西大学 | 教授 |
黄 夏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副局长/一级调研员 |
周丽萍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四级调研员 |
邓朝阳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一级主任科员 |
肖 伟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盛宇明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二级主任科员 |
李 军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研究员 |
郭建刚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推广研究员 |
施开创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研究员 |
熊 毅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推广研究员 |
甘海霞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推广研究员 |
覃芳芸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推广研究员 |
梁 晟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胡 杰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许瑞胜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冯淑萍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韦正吉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黄胜斌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陆文俊 |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姚源锋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所长/推广研究员 |
农英相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所长/高级兽医师 |
陆荣宝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所长 |
李华明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四级调研员 |
黎伊宁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一级主任科员 |
农 恒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一级主任科员 |
甘书钻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一级主任科员 |
廖朝辉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科长 |
王 南 |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科长 |
许力干 |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所长/推广研究员 |
周振新 |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副所长/高级兽医师 |
严 明 | 自治区兽药监察所 | 副所长/高级兽医师 |
周 勇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林 贤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副科长 |
蒙 英 |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 副科长 |
张 兵 | 南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高级兽医师 |
杨铭芬 | 南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潘志文 |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支队长 |
韦美萍 |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支队长 |
农海玲 |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级主任科员 |
龚秀永 | 南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朱 旋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汤烈志 | 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黄光文 | 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黄小武 | 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余艳娟 |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 总兽医师 |
李林海 |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曾维军 | 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支队长 |
丘祖兴 | 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易春华 | 桂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黄 迪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 副局长 |
韦振荣 |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梁铁南 |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级主任科员 |
曾朝斌 |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李锦辉 |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严 红 |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何小巧 | 梧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四级主任科员 |
戴光文 | 梧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高级兽医师 |
江精华 | 梧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谢丽华 | 梧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陈锦研 | 北海市农林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潘秀锋 | 北海市农林水利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四级主任科员 |
李立智 | 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所长 |
梁 荣 | 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所长 |
朱胜明 | 防城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支队长 |
缪德明 | 防城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四级主任科员 |
韦 志 | 防城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一级科员 |
黄大团 | 钦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支队长 |
黎晓林 | 钦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畜牧师 |
黄 旭 |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谢 鸿 |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蒙联孟 | 贵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梁世达 | 贵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何 壮 |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申仁琛 | 玉林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曹 立 | 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三级主任科员 |
陈 清 | 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庞继达 | 玉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卢 景 | 玉林市动物检疫站 | 站长 |
黎 军 | 玉林市动物检疫站 | 副站长 |
杨世友 | 玉林市动物检疫站 | 三级主任科员 |
甘甲忠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推广研究员 |
李佩伦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段振华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宁冬梅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畜牧师 |
钟传德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畜牧师 |
侯韶毅 | 玉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高级兽医师 |
洪绍文 | 容县动物检疫服务站 | 高级兽医师 |
黄迪明 | 陆川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副大队长/畜牧兽医师 |
梁 鸿 |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林启政 | 百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三级主任科员 |
蒙振亩 | 百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推广研究员 |
陆春礼 | 百色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郑自言 | 贺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大队长 |
黄锦章 | 贺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王孝德 | 贺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高级兽医师 |
黄 觉 | 贺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高影凝 | 贺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二级主任科员 |
邹洪日 | 贺州市八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一级主任科员 |
龙 威 |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 总兽医师 |
韦 勇 |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 科长 |
韦建华 | 河池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推广研究员 |
罗勇明 | 来宾市农业农村局 | 四级调研员/科长 |
陈胜文 | 来宾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副主任/高级兽医师 |
王小波 | 来宾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副大队长 |
吴海宝 | 来宾市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覃 凤 | 来宾市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 四级主任科员 |
马径军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副科长 |
蒙云军 | 崇左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崇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大队负责人兼所长 |
何碧霞 | 崇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副所长 |
李桂花 | 崇左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主任/高级兽医师 |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屠宰行业管理决策咨询水平,促进我区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智库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是指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申报、符合条件人员自荐,经自荐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确认的专家。
第三条专家名单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调整公布。
第四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熟悉环境保护、检疫检验、肉类冷链储运、加工技术等,熟悉畜禽屠宰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三)身体健康,在职在编,胜任相关工作;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与畜禽屠宰相关的管理、执法、技术、研究或者生产工作满5年以上(行政管理和参公事业单位的专家不受职称限制,但职级在四级主任科员以上)。
第五条专家以下列方式产生和确定:
(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向有关单位发出推荐专家的通知;
(二)自荐人员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推荐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意见,提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自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专家名单。
第六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邀请,参加屠宰行业管理相关的会议、培训、咨询和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
(二)在审查、评审、评估、验收过程中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第七条专家负有以下的义务:
(一)了解和掌握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供信息和相关政策建议;
(二)服从安排参加畜禽屠宰行业重大事项调研和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技术咨询和培训、会议,参与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
(三)参加审查、评审、评估、验收工作,应当独立、公平、公正提出意见。被安排参加的审查、评审、评估、验收工作,涉及专家本人及其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披露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的相关信息和结果。
(五)未经允许,不得以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专家的名义组织活动。
(六)专家个人主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七)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当主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辞去专家身份。
第八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