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关于统筹做好2022年春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2 14:16:56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61
核心提示:基于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统筹做好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3-02 生效日期 2022-03-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

基于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统筹做好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春季学期开学学校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工作同部署、同谋划、同落实,细化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社会面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二、加强进口冷链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把握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的管理,完善食品追溯体系,查验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确保证物一致。

三、压紧压实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的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学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督促指导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在开学前全面开展自查,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和设施清洁消毒情况、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库存等重点检查厘清,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纠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反对食物浪费,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反食品浪费教育和管理的督促指导,引导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文明用餐习惯。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减少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食品浪费,做到烧熟煮透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与加工、彻底清洗消毒餐饮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严控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的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五、强化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以中小城市和县、乡学校、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民办学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及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各地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增进信息互通,强化联动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六、丰富宣传教育形式,推动社会共治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学校营养健康工作人员培训,向学校提供膳食营养指导,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学生更易接受的趣味形式,借助更丰富的宣传手段,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鼓励学校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各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要大力推进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接受社会公众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022年2月2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