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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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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3 09:07:27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69
核心提示: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养殖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养殖、屠宰、经营、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市场交易、餐饮等闭环管理。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 2022-02-22 生效日期 2022-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动物防疫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对于确保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适应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需要,有效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动物防疫工作体系

(一)全方位构筑动物疫病防控网。高标准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从疫病预防、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可追溯的防疫工作体系,将防疫区域、工作任务精准量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强制免疫应免密度达到100%、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机制,推行“先打后补”。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监管全链条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动物疫病净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创建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一批重点疫病净化示范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推动建立以集中处理为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2025年,各地级市至少建成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县(市、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满足区域处理需求。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加强病死畜禽和野生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对病死动物尸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为病死畜禽保险理赔提供必要支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全链条防控监管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养殖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养殖、屠宰、经营、加工、仓储、冷链物流、市场交易、餐饮等闭环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市场准入、凭证经营、餐厨剩余物处理制度,定期开展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餐饮单位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以及私屠乱宰、注水注药、走私等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

(四)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巩固和加强工作力量。强化相关执法部门衔接,完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养殖大县、养殖集中乡镇防疫力量,综合考虑畜牧业发展规模、养殖场(户)密度、交通自然条件等因素,统筹配备县、乡官方兽医及防疫人员,确保在编在岗、履行职责,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待遇,解决技术人员职称评聘问题,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人员医疗卫生津贴,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队伍素质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应急演练、学历教育,提高动物防疫人员业务能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防疫设施装备水平。强化现代科技和物质装备支撑,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重点开展动物重大疫病综合防控、净化和快速诊断等技术研究、设备开发与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科技水平。加强自治区、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到2025年底前,县级以上兽医实验室要逐步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具备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诊断能力。进一步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24小时值班值守条件。加快县(市、区)和养殖基地、养殖园区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阻断动物疫病扩散传播。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重点迁徙栖息地监测站点建设,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通报相关部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完善政府公益性和市场经营性相结合的兽医服务体系,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兽医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兽医服务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物资补助等方式,将动物强制免疫、协助检疫、疫情排查、疫情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落实到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打通动物防疫“最后一公里”,各地制定出台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付费标准,保障兽医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发展。鼓励支持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动物防疫工作保障

(七)强化动物防疫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防联控,建立人畜共患病、野生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定期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健全完善督导、考核评价制度,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落实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申报、疫情报告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定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林草局、银川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投入资金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动物防疫经费,重点用于强制免疫、检疫监测、疫病净化、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应急物资储备、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完善畜禽养殖保险机制,推动构建“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体系,降低畜禽因病死亡给养殖场户造成的损失,发挥好保险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作用。(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宁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生物安全、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养殖、屠宰、畜禽产品和餐饮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推动守法诚信经营。要将人畜共患病、食品安全等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计划,针对广大养殖场户、消费者和中小学生定期开展专题教育。多渠道宣传生物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公共卫生意识,形成全社会共治、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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