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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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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3 08:10:14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23
核心提示:鼓励经营主体对新购置的冷藏、冷冻运输车(以下简称冷藏车)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并接入“浙冷链”系统。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21〕76号
发布日期 2022-02-21 生效日期 2022-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冷链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46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提高冷链物流服务质量效率,扩大高品质市场供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一)研究编制符合全省冷链物流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清单,将清单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确定为产业转型升级意义特别重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主要指标可适当下调。对省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前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各地将冷链物流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冷链物流重大项目的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冷链物流项目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支持企业利用工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符合规划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于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用作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与农产品直接关联的保鲜存储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依法依规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产地型冷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七)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对新认定并挂牌管理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鼓励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承担相关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功能。支持打造公、铁、水、空综合立体冷链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支持产地预冷设施建设,鼓励各地积极申报国家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建设主体,由中央财政按其基础设施建设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九)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将农产品冷链物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推动信息化、标准化改造升级

(十二)支持建设冷链物流全链条信息追溯、农产品直供冷链物流、医疗应急物资冷链配送、社区冷链智能配送等数字化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鼓励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对主导制定实施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鼓励经营主体对新购置的冷藏、冷冻运输车(以下简称冷藏车)安装卫星定位、温湿度监控设备并接入“浙冷链”系统。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各市、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做大做强市场主体

(十五)重点引进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各市、县(市、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财政奖补、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一揽子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六)积极培育冷链物流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本地区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七)支持冷链物流创新发展,对列入国家级冷链物流创新发展试点的市、县(市、区)、园区、企业,给予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八)支持企业开展冷链物流核心技术攻关,推广应用冷链物流先进技术。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推进企业清费减负

(十九)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邮政快递企业等各类实体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落实冷链物流企业装备和技术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冷链物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落实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对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责任主体,按规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促进车辆通行便利化

(二十三)合理布局城市冷藏车停靠装卸点,在不影响其他道路使用主体路权的情况下,为冷链配送网点设置专用路外装卸区域;条件受限暂时无法设置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前提下,可在附近道路设置临时装卸车位,允许进行不超过30分钟的停靠装卸作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四)实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五)统一全省冷藏车标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强化投融资支持

(二十六)将冷链物流纳入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范畴,积极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证监局)

(二十七)鼓励省产业基金等投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或重大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冷链物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加大“双保”应急融资、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绿色低碳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提供快速审批、优惠利率等融资支持。(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九)鼓励创新金融产品,针对重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拓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设备抵押、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业务。加大冷链物流配送保险力度,推广完善冷链货运险和食品安全责任险,为冷链产品运输和公共安全提供保障。(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十)加强冷链物流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冷链物流高层次人才申报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计划。(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

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促评估等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服务保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冷链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有关奖补政策,宁波市参照执行。本意见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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