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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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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2 09:12:21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40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2-02-22 生效日期 2022-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2月15日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潘康锁,029-87317266;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联系人:凌莉,029-87365995)

2022年陕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任务分工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实施情况;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农检中心”)和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期完成本辖区监控计划的抽样(附件1)及超标样品违法案件处理工作,并按期将样品送达省农检中心。

二、抽检要求

(一)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按照抽样操作技术要点抽样(附件2),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并分别于2月28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5日前将抽取样品送达省农检中心。

(四)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省农检中心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的,应事先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省农检中心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我厅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我厅将及时组织启动跟踪抽样程序,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要求(附件3),一并报送。

三、结果应用

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立即清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涉及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我厅,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经费保障。各市(区)开展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工作所需经费,从省级下达各市(区)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督抽检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农检中心应分别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厅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附件:1.各市(区)抽样数量及检测任务表

2.抽样技术操作要点

3.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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