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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宁应急〔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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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2 09:37:5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1069
核心提示:按照自治区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2020年12月19日印发的《应急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宁应急(2020)123号)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宁应急〔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2-17 生效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五市应急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有关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2020年12月19日印发的《应急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宁应急(2020)123号)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应急管理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无)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无)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4.《清单》中所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地区: 宁夏 
 标签: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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