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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通告 (琼农字〔202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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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2 08:31:36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72
核心提示:为严格落实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制度,确保食用 农产品上市销售质量安全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22〕74号
发布日期 2022-02-21 生效日期 2022-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严格落实海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准出制度,确保食用 农产品上市销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琼府〔2011〕27号)、《海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 办〔2014〕68号)等规定,所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必须持有市 县或乡镇产地检测(产地检疫)合格报告单及食用农产品承诺达 标合格证(简称“双证”);属于拼车的,每个拼车点所在地检测 站都应查验原产品“双证”持有情况,核查其检测报告信息是否 与实际农产品一致。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司、  美兰机场货运部、南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等涉及农产品出岛运输 的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加大对农产品 出岛手续和“双证”的查验,未持有“双证”、证上信息与实际不 相符者,不得办理出岛过海及航空物流手续。出岛食用农产品应 接受码头农产品质量检查检测站查验与抽检,凡复检不合格的一 律由产地农业农村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加强省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合格证的查验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速测,检测合格方可进 入市场销售。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2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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