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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2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环气〔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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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21 03:51:22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10
核心提示: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如企业计划在2022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2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气〔2022〕35号
发布日期 2022-02-14 生效日期 2022-0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为规范有序实施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管理,我局将开展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报送及2022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碳排放报告编制和报送

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电力和热力排放因子数值调整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报送工作。

(一)在线报告填报。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二)纸质报告报送。完成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进行报送。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二、关于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

(一)填报内容。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22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如企业计划在2022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2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填报时间和方式。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http://www.reg-sh.org)右下角链接登录“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按照系统中的表式要求完成2022年度监测计划填报。

三、关于新增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

对于《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1版))》中新增的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及时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

配额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

联系人:王雪湲,电话:23117429

技术支持:沈行,电话:62123126、22502660

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及相关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华山路1076号3号楼;联系人:沈行;电话:22502660;邮编:20005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2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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