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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黔农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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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8 11:46:03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3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2-15 生效日期 2022-0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2—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2月14日

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2022—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提高疫苗使用效率,做到“真打苗、打真苗、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狂犬病作为我省强制免疫病种。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结合实际,对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炭疽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或区域化免疫。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因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疫苗种类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各市(州)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疫苗种类为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疫苗种类为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疫苗种类为猪瘟活疫苗。

(五)狂犬病。对全省城乡饲养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疫苗种类为狂犬病活疫苗或狂犬病灭活疫苗。

(六)布鲁氏菌病。全省原则上不对牛羊、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有关养殖场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种畜禁止免疫),由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乡(镇)、县级、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定需免疫的,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

各地应按规定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动物疫苗,以上疫苗相关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数据库(http://124.126.15.169:8081/cx/)。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方案。各市(州)要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免疫方式,对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落实疫苗经费。各地要按照动物疫苗配套经费有关要求,按时足额落实配套经费,对因疫苗配套经费落实不到位,影响免疫工作开展,导致疫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科学合理制定动物疫苗计划,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台账管理,完善全程冷链运输条件,做好疫苗出入库、使用、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推进“先打后补”有关文件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黔农办发〔2020〕98号)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机制,加快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2025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四)加强技术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结合实际制定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建立健全逐级培训机制,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前,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逐级做好县(市、区)、乡镇防疫人员,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对动物防疫公司、防疫合作社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相关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配合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

(五)做好免疫记录。各地要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存、出栏、免疫情况等信息记录。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资料收集,汇总,及时归档保存。

(六)加强信息报告。各地要按月报告免疫情况。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核对、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七)加强免疫效果评估。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进行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免疫效果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发放补助的重要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免疫效果飞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使用和监管,督导养殖场户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指导基层开展免疫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内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要切实履行免疫义务,承担免疫责任,对饲养动物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等要求,对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切块下达补助经费,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将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配备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强制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对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主免疫意识,自觉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

   2022021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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