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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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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7 16:33:19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发布单位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16 生效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2-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政府,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30日

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市现代供应链的发展,规范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精准支持现代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州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信、交通、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组织开展我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行业发动、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供应链服务企业是指面向客户上下游,应用现代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其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整合和优化,形成以共享、开放、协同为特征,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目标提供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营利性法人组织。

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生产制造型、商贸流通型和网络平台型进行分类认定。生产制造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是指为工业、农业生产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企业;商贸流通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是指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企业;网络平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是指依托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服务的企业。分类标准参考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的团体标准《供应链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T/CFLP 0020-2019)。

第六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在广州从事供应链服务业务,具有3年以上的供应链业务运营经验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

1.生产制造型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2)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3)直接为生产制造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平台化运营比例不低于40%;

(5)供应链管理人才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供应链方案优化能力,有成熟的运作案例;

(7)企业制定绿色服务年度目标,并构建了绿色服务管理体系;

(8)具备服务要素实现共享协同化能力,并提供与主要上下游客户实现交易平台或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材料。

2.商贸流通型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2)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3)直接为商贸流通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的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平台化运营比例不低于40%;

(5)供应链管理人才比例不低于30%;

(6)具有供应链方案优化能力,有成熟的运作案例;

(7)企业制定绿色服务年度目标,并构建了绿色服务管理体系;

(8)具备服务要素实现共享协同化能力,并提供与主要上下游客户实现交易平台或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材料。

3.网络平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的主要指标:

(1)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2)连续两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企业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比例不低90%;

(4)用户数量不少于100家;

(5)平台化运营比例不低于70%;

(6)供应链管理人才比例不低于30%;

(7)具有供应链方案优化能力,有成熟的运作案例;

(8)企业制定绿色服务年度目标,并构建了绿色服务管理体系;

(9)具备服务要素实现共享协同化能力,并提供与主要上下游客户实现交易平台或系统的互联互通业务材料。

(三)企业资信:企业依法经营,未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管理理念:1.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了与企业服务相关的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服务机制、科学的企业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3.企业运营规范,具有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客户服务指南等资料,具有有效的应急举措。

(五)人力资源: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或行业组织中级以上职称认证占60%以上,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六)客户基础:企业与主要客户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合同规范、合理。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世界500强的客户或2-3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

(七)企业品牌:拥有一定的服务品牌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八)信息化水平:企业具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经营业务信息全部实现网络化管理,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信息反馈。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申报指南由市商务部门会市发展改革、工信、交通、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另行联合公布,相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发动所属行业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

第八条  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商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改、工信、交通、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意见后报市商务部门。

第九条  市商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出席会议时,相关企业应当出席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认定候选企业名单意见,市商务部门就认定候选企业名单征求市发展改革、工信、交通、农业农村、金融等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经部门征求意见无异议的认定候选企业名单在广州市商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企业,获得广州市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称号,由市商务部门将认定文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同时将认定文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为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市物流发展和供应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部门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需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推动行业发展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已经认定的重点供应链服务企业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一)企业有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项等骗取资格行为的;

(二)在认定有效期内被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指标解释:

(一)平台化运营比例是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比例。平台化运营比例=企业运用信息平台进行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单数/企业业务运营或提供服务的总单数。

(二)网络平台服务收入占比是指企业为用户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所得的收入与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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