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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衔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1〕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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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9 11:54:00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150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1〕364号
发布日期 2022-02-09 生效日期 2022-02-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要求,坚持高标准要求,高起点谋划,创新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统筹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衔接融合,推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化管理,督促种植养殖生产者严格质量安全控制,有力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助推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实施区域。全市范围。

(三)实施主体。已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鼓励种植养殖户参与试行。

(四)实施品类。已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并已按农业农村委要求推进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品类,包括蔬菜、水果、食用菌、家禽、禽蛋、淡水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在养殖环节重点推进韭菜、芹菜、豇豆、鸡蛋、乌鸡、肉牛、肉羊、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等11种食用农产品。

三、实施方法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实际,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衔接工作,将追溯信息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行衔接融合,一体运作。食用农产品追溯信息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入驻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追溯平台),录入上传追溯平台的种植、养殖环节生产记录相关信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出具的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

(一)统一样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要求进行改版,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主要要素和基本样式与追溯二维码进行衔接、融合,统一凭证样式,通查通识。种植养殖环节的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首先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全国试行方案中合格证参考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生产者及农产品信息放后。

3.调整承诺内容。明确是“对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作出承诺。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开始使用。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主体的指导,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或通过打印方式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要在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调整样式。已印制的原样式空白合格证,可在用完后调整。凡是新印制的,都要使用新版样式。

(二)统一做法。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按现有农事操作系统录入农事操作信息,及时、规范、完整上传生产记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并逐步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尚未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农事操作系统的,可以应用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录入农事操作信息,及时、规范、完整上传生产记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三)出具方式。食用农产品进行交易时,应以购销同一品种同一批次为单位,由生产者通过我市农事操作系统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应系统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纸质合格证或二维码电子标签随货同行,系统留档保存备查。鼓励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在最小包装上粘贴承诺达标合格证或二维码电子标签。

(四)承诺内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必须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积极推动种植养殖户交易时出具合格证,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配备合格证智能机,方便种植养殖户快速打印开具合格证。

(五)入场查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监督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严格查验,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销售者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入场查验系统,提升追溯效率。

四、重点工作

(一)全面调查核实。各区要在前期已纳入追溯平台监管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库再次进行甄别比对,全面摸清,将新增的、遗漏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追溯监管。镇、村两级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调查摸底作用,对名录库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全面实地核查,切实做到应纳入尽纳入,不得瞒报、漏报。

(二)强化培训指导。市、区、镇、村四级联动,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各区要制定培训计划,认真开展试行工作业务培训。镇、村两级要主动跨前,结合日常巡查,对生产主体进行培训指导。要组织培训实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解读相关政策要求,讲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信息的关联性,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首轮全覆盖培训,充分发挥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要做好农业农村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1次专题培训,掌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衔接工作各项要点。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深入农村一线,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农贸批发市场等重要位置和人流密集区域,通过印发告知书、张贴宣传彩图、悬挂宣传标语、制作专题展板等方式,广泛宣传食用农产品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政策要求。要加强媒体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报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衔接工作,全方位进行宣传造势。要举办专题活动,在重要时节、重点地段,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生产者、消费者知晓度和参与度。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开证生产主体的日常巡查检查,每年对试行主体的巡查要达到全覆盖。重点检查主体是否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试行)》(附件2),是否按照要求持续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查看生产主体留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开证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于未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有关情形(详见附件3),要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在监督抽检、区镇快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时,要核查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的真实性,检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落实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衔接工作是一项全新制度创设,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相关单位要提升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行动自觉。各区要相应落实负责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调度工作进展,统筹推进试行工作;各产业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生产指导,督促落实间隔期、休药期等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衔接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执法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职责范围内任务有效落实。

(二)加强条件保障。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会商,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推动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要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加强人员、经费、设施设备保障。特别是各乡镇要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针对腐霉利、啶虫脒、百菌清及菊酯类等易发生超标的农药品种,配齐配足快速检测设备、检测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做好自检工作,为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查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奖惩挂钩。要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落实情况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项目申报、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参展等挂钩,充分调动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衔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生产者信用档案,对于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实行联合惩戒。

(四)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场监管局要定期汇总分析本区承诺达标合格证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衔接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公布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已纳入对各区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农业农村系统绩效管理,各区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衔接工作的调研指导,深入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等第一现场开展全面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附件:

1.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

2.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3.未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衔接的有关情形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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