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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市监发[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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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16 09:21:55  来源: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全市新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名单(第一批) 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通市监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04-16 生效日期 2020-04-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总局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1.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的生产许可。

2.除省局组织实施的生产许可外,其他生产许可由市局组织实施,其中已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8个开发园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通政发〔2019〕34号)要求,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将陆续下放给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如东经济开发区、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多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问题。申请人申请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如管理权限涉及省局的,统一向省局申请审批。

二、许可工作要求

(一)许可申报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再要求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图。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不再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延续、变更、注销许可证的,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明细。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无须申请变更。因生产许可证格式发生变化,不再要求提供日常监管人员信息。

从3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办理许可需提供的详细材料,可登陆江苏政务服务网查看。

(二)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 申请许可证变更,生产条件(生产场所、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施设备等)未发生变化的,免予现场核查。

2. 申请许可证延续,食品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包括粮食加工品、味精、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糖、淀粉糖),食品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包括食用植物油分装、饼干、果蔬罐头、食用冰、甜味冰、速冻面米食品、速冻果蔬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分装、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一次紫菜),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3. 存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九条相关情形的,不能免予现场核查。

(三)其他食品审查方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未明确且《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食品明细未包含的食品品种,相关企业继续按照《关于对其他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食药监食生〔2018〕15号)申报制定审查方案。为减轻企业负担,待条件成熟之后,市局将按品种分别发布相应许可审查方案,在我市范围内施行。

许可证书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中删除了有关许可证书补办的条款。因企业实际存在需求,目前证书补办仍按照原途径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为顺应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制度改革,充实现场核查人员队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将第一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布(附件1)。现场核查应遵守《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附件2)。

如有疑问,请联系市局行政服务处,联系人:佘玮,电话:0513-59002767。

附件:1. 全市新增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名单(第一批)

南通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通市监发[2020]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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