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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豫农文〔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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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1 15:03:59  来源: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975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豫农文〔2022〕19号
发布日期 2022-01-21 生效日期 2022-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 :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要求,结合当前动物防疫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8日

2022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0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不免,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由市级疫控机构组织评估提出免疫意见,并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实施。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内实施免疫的奶畜场(户)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苗种类

“先打后补”企业可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查询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

各地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可根据免疫效果监测评估结果,自主选择省农业农村厅招标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招标情况另行通知。

四、免疫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非“先打后补”企业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疫苗免疫效果评价。

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六、组织实施

(一)组织好强制免疫。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做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散养户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全力推进“先打后补”。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化培训,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

(三)开展技术培训。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防疫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春(3-5月)秋(9-11月)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随时报告。

(六) 评估免疫效果。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指导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并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七、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八、经费支持

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102号)要求,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饲养量、绩效系数等因素,测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地,用于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各地要根据疫苗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和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强制免疫需要,确保构筑有效免疫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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