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范围、条件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
1.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2.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
1.产地准出条件:施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2.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市场准入实施范围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准出合格证明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二、规范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
(一)统一使用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新版样式(见附件)主要有以下调整。
1.体现达标内涵。达标内涵即生产过程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措施、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上市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阶段,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达标主要聚焦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方面。
2.突出承诺要义。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承诺证,重点要展示承诺内容。新版承诺达标合格证参考样式,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的基础上,调整了承诺内容和基本信息的位置,将承诺内容放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最上端,一目了然。
3.调整承诺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承诺对象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并将承诺内容中“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调整为“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
4.增加承诺依据。增加了可勾选的“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4项承诺依据。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一项或多项。
(二)规范有效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勾选选项、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有条件的生产主体要使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结合追溯二维码的“二码合一”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模式,开具电子承诺达标合格证。二维码标识上要明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扫码后的内容中,首先要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名称、承诺声明、承诺依据等完整信息,其次再根据需要展示企业简介、品牌宣传等内容。有关单位在采购快速检测设备、试纸条、试剂盒等产品时应选择标注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等检测参数产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村(社区)委员会、检测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不能代替种植养殖者开具。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舌尖”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推动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督促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产品“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与承诺达标合格证统筹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产品“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出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时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留存的证明文件可采取复印、扫描、摄像或记录等方式,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格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是查验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查验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三)加强督查,严把关口。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明,加强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入场查验留存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大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稳步推进。要组织开展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有关教育培训,深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做好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衔接工作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督促市场销售者树立进货必须查验记录意识,推进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1日
文件下载: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