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河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执行《河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中要明确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职责定位,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服务于企业、基层、社会。
二、各地要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实际出台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在2025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性强、服务面广、助力当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商标品牌指导站。
三、各地要加强对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业务培训指导,指导和督促商标品牌指导站制定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提升基层和区域商标品牌工作效能,打通知识产权服务“最后一公里”。
四、各地要加强工作经验总结推广,及时反馈情况。省局将动态跟踪全省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专题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各地要及时跟进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并上报省局。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12月5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加盖公章)向省局报告本地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电子版同时发送知识产权促进处邮箱。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 系 人:吕胜江 徐立娟
电 话:0371—65569005 65566767
电子邮箱:zscqcjc@126.com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商标品牌建设,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设立、职责、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标品牌指导站是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单位联合设立,由所在单位提供场地、人员、经费,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为本区域、本行业市场主体提供商标类知识产权专业指导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机构。
符合法人设立条件的商标品牌指导站可依法进行社团法人登记。
企业向当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商标品牌指导站是提供商标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公益窗口、宣传阵地、联络平台,各地应当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导和激励。
第四条商标品牌指导站设立应坚持服务发展、合理布局、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区域、本行业市场主体对商标类知识产权专业指导服务需求明显。
(二)所在单位具有两年以上的商标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或运用保护工作基础,有熟悉商标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三)所在单位能够为商标品牌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能够保障商标品牌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商标品牌指导站所在单位由各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主体中择优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商标品牌指导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所在单位、市场主体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发展规划;
(二)为市场主体申请国内国际商标注册、续展、变更提供指导服务;
(三)为商标注册人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转让提供指导服务;
(四)为商标注册人开展维权保护提供指导服务;
(五)为商标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用促进、品牌价值评价等提供指导服务;
(六)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公益宣传,协助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开展商标品牌制度建设和荣誉建设;
(七)协助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所在单位开展商标品牌知识培训教育和政策讲解;
(八)了解掌握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适时发布本区域、本行业商标品牌预警提示;
(九)协助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作;
(十)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
第七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日常指导机制。掌握本区域商标注册基本情况,公布商标品牌指导站联系电话,对有需求的市场主体建立常态化联系,定期指导帮扶。
(二)重点联系机制。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为重点,推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农业等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探索建立重点服务对象名录及需求事项清单,通过重点培育指导帮扶,打造河南品牌。
(三)专家咨询机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各商标品牌指导站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为市场主体提供义务咨询服务。
(四)工作评价机制。各商标品牌指导站应定期进行工作自评,积极提升工作水平。
第八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成效列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工作体系及我省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省局可视情况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导所需的专家咨询、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费用列入河南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商标品牌指导站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一条商标品牌指导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各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商标品牌指导站并进行公告、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各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级(含县级市、区)政府机构中根据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承担商标类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品牌指导工作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