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5日
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二)妇女与教育
(三)妇女与经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七)妇女与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三、组织实施
四、监测评估
前言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政府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三轮妇女发展规划,确定了妇女发展的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妇女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我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协调发展。特别是2020年,我省在打赢阻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历史性大战,扛住疫后恢复重振的历史性大考,夺取决胜全面小康的历史性成就的同时,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实现圆满收官。截至2020年底,《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全省妇女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男女、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全省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建设,参与民主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妇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妇女的发展存在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经济文化事务管理水平有待全面提高,全面三孩政策下妇女就业和职业发展面临挑战,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更加优化。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仍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当前,我省正处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关键时期,这也给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制定和实施下一个十年妇女发展规划,对促进妇女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按照《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结合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准确把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新时代妇女的新需求新期待,统筹兼顾城乡、区域和群体的差异,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引领妇女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全省妇女和妇女事业在更高水平上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领导妇女事业的制度机制,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积极采取措施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3.坚持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发展的目标任务纳入全省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省广大妇女。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对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妇女踊跃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在推动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妇女在身心健康、科教文化、社会保障、社会治理、家庭建设、发展环境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获得更加平等、优先的发展。支持家庭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弘扬。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水平得到提高,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广大妇女积极参与,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全省妇女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
2.加强围产期保健,到2025年和2030年,产前筛查率分别达到75%以上和8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分别控制到14/10万以下和9/10万以下,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
3.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5.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均达到98%以上,提高孕早期检测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5%以上。
6.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不断提升。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孕产妇心理辅导覆盖率逐步提高。
7.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孕妇贫血率控制在8%以下。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
10.保健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药品、化妆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日常专用消费品质量抽查复查合格率均达98%以上。
11.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健康湖北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改革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体制,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对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妇女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产医院、综合医院产科建设,加强妇产科、儿科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力争在“十四五”期间,每个市(州)、县(市、区)均建成1所由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加大妇幼保健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继续在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关心关爱65岁以上女性老年期痴呆病患者。加强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加强医疗保健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
4.加强围产期保健管理。提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完善孕产妇三级医疗危急重症救治网络,提升孕产妇危重症救助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加强孕妇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控制剖宫产率,倡导母乳喂养。
5.保障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设置健康教育课程,提高学生生殖健康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倡导男女两性共担避孕责任。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推进流产后、产后避孕节育关爱服务,减少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产。规范不孕不育诊疗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6.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加强宣传普及,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达到90%以上。促进70%的妇女在35-45岁接受高效宫颈癌筛查。加强筛查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落实女职工妇女病定期检查。加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力度,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宫颈癌患者治疗率达到90%以上。
7.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针对妇女中的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提高孕产妇心理辅导覆盖率。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应用。加大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和营养水平。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高妇女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合理膳食宣传教育。开展孕产妇营养监测和定期评估。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妇女常用消费品、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督措施,及时发布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加大惩处力度。
10.引导妇女积极投入全民健身行动。引导妇女进行适度体育锻炼,养成运动习惯。大力宣传我省女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中取得的优异成绩。发展城乡社区体育运动,引导妇女有效利用社区健身设施、公共体育场所等开展健身活动。提倡用人单位开展工间操。
11.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完善妇女健康领域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强化妇女疾病预防和治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诊疗技术科研成果,引导优质创新要素向妇女健康领域聚集。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
2.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教师和学生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3.女性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4.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5.高等学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6.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不断缩小。
7.促进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接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断提高。
8.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在妇女群众中广泛开展宣讲。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全过程。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大中小学课程体系,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师范类院校课程设置和教学、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强性别平等培训内容。加大对妇女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提高社科人文研究项目中相关选题的立项比例。
3.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优质的义务教育。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防止空挂学籍。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欠发达地区女童、留守女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4.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保障女性特别是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和低收入家庭的女性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与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资源互通的培养模式。
5.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鼓励职业院校面向高校女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女性参与高新技术领域专业技术的学习。
6.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加强招生中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学生中的比例。鼓励高校为科技和工程类专业优秀女大学生设置奖学金。依法保障残疾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7.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建构与女性生命历程各阶段相适应的科教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鼓励女大学生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促进女性阅读渠道多元化。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推进信息化设施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供给。
8.加强女性科技人才的培养。开展针对女生的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支持有意愿的女生报考理工类院校。依托国家和我省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引导女性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9.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女性终身学习体系。建立健全湖北省学分银行和学习成果认定制度。积极推进“互联网+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养老、托育、家政等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广泛开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女性接受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10.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加强动态监测,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欠发达地区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
11.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欺凌的相关课程内容。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等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落实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和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
2.促进妇女就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达到40%。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各类人才项目入选者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促进女性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7.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相关权益和集体经济的各项权益。
9.守住妇女群体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在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时,关注女性特殊权益和需求,确保女性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出台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的措施。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加大妇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和职工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多渠道促进妇女就业创业。落实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为女性创业提供服务。加强女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提升就业能力。加大对女性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科技领域创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妇女的就业援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手工艺品产业发展,鼓励外出务工妇女回乡创业。
4.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不同类型女性劳动者实施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加强政府政策引导,激发妇女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持续推进城镇化建设,多渠道扶持农村妇女就近非农转移就业。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
5.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将企业遵守各项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探索建立居民收入分性别动态统计监测制度。
6.建立女性人才的选拔培养机制。落实促进女性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女性优秀人才专项培养计划,优化女性人才成长的综合环境。在省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结题、各类人才项目评选和职称评聘中,对育哺期女性放宽年龄条件,各类人才项目入选者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初、中、高级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专业知识、科研管理、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培训。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加强典型宣传,激励女性科技、技能人才立足岗位锐意创新。
8.改善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状况。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加强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
9.为女性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将生育状况作为女性在招聘录用、培训、定级等方面的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大惩戒力度。提高女职工劳动合同、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等支持。鼓励高校、研究机构等用人单位设立女性科研人员生育后科研回归基金。推动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0.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和集体资产相关权益。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充分保护农村妇女对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股权设置、权益流转、收益分配和继承等关键环节,依法依规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权益。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权救济渠道。
11.扶持脱贫妇女和家庭稳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支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妇女积极参与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依托对口帮扶城市和省内中心城市,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通过就业车间建设、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2.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大力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高素质女农民培育,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升参与水平。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各级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市(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市县纪委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5.市县政府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省、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7.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男女比例保持均衡。
8.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10.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11.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2.鼓励和支持女性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明确目标措施。提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加大对妇女发展领域决策咨询研究的支持力度,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及传播。
2.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注重从各行各业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员代表大会中的女党员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3.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支持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积极参加各类调研视察活动、撰写议案提案、参与决策咨询、反映社情民意,逐步拓展参政议政的广度和深度。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将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女干部任用和女公务员管理的全程监督力度,保障女干部在录用、培训、考核、奖励、晋升时不受歧视。通过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
5.提高女性参政议政水平。开展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在制定法规政策时,充分听取女党代表、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妇女组织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着力提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保障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旅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推动建立行业妇联组织。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确保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保证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中女职工占一定比例。做好国有企业中女性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企业制定涉及女职工权益事项的相关规章制度,须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8.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订。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
9.支持引导妇女参加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扶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女性社会组织,支持承接政府和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对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鼓励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10.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强化妇联组织参与制定与妇女相关的法规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重视听取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拓展妇女组织覆盖面,提高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女性组织化程度。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男女两性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2.完善落实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水平适度提高。
3.完善落实医疗保障制度。妇女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落实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适度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和待遇水平。
6.健全分类兜底社会救助体系。困难妇女和家庭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妇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续提高,重点保障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
8.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公平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提高对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关爱服务水平。
策略措施:
1.保障城乡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制定、修订社会保障政策和落实政策过程中,关注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异。推进全民参保计划,支持灵活就业妇女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政策倾斜,缩小妇女群体间社会保障差异。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城乡居民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成效。落实女职工享受法定产假、生育奖励假和相关生育津贴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障问题。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3.保障城乡妇女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灵活就业妇女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资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推进建立女职工大病互助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宫颈癌、乳腺癌等妇女重大疾病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
4.促进妇女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促进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互补衔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女性职工全覆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落实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费政策。
5.保障妇女的失业保险权益。扩大失业保险在妇女群体中的覆盖面,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妇女能够及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6.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加大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促进康复的功能。
7.加强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对生活困难妇女分类实施社会救助,提供兜底保障。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政策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实施精准救助。
8.不断满足妇女的社会福利需求。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制度,逐步提升老年妇女福利水平。完善残疾人补贴制度,动态调整、适度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力量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养老。加大养老护理型人才培养力度。
10.适时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长期照护制度。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失能妇女的护理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为照料家庭的妇女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困难留守妇女提供生产帮扶、就业指导、权益维护、人身安全、精神慰藉、家庭支持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2.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鼓励大专院校设置相关专业课程。
3.托幼、养老、家政等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不断拓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家庭服务项目的数量不断提升。
4.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5.倡导家庭成员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共同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和家庭发展的不利影响。
6.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落实夫妻共享育儿假。
7.支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赡养老人责任,落实独生子女护理假,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8.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养育、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
2.加大家庭政策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力度。深化家庭政策理论研究,完善婴幼儿照护、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形成支持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完善人口生育相关法规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推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普惠享有。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家庭公共服务产品。发展数字家庭。加强家政行业的规范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支持。
4.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推动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平安家庭、无烟家庭、清廉家庭建设。持续开展家风家训家规宣传工作,传播家庭文明新风尚。
5.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开展婚恋观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建设实践中心(所、站)和妇女之家等阵地,推进移风易俗,培育健康文明的婚俗文化。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6.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县级以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服务向村(社区)延伸。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7.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探亲假、带薪年休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鼓励男女职工平等享用休假,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
8.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家庭适老化改造,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落实子女护理假制度,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健康养老。
9.增强夫妻共同承担子女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夫妻共同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共同参与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发挥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功能,帮助父母树立科学教子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积极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先进性别文化,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3.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4.全面提升妇女的媒介素养,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5.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市、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数量逐步增加,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6.提高妇女生态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6%,重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75%。
8.保障妇女饮水安全。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地表水质量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94.7%。
9.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10.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全省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逐步提高。
11.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婴幼儿照护空间和设施,有效发挥作用。
12.妇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断提高,作用得到发挥,特殊需求得到满足。
13.加强妇女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发挥新时代文明建设实践中心(所、站)、主流媒体、城乡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加强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媒体行业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女性的积极引导。注重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
2.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学校、企业、城乡社区、家庭。
3.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成果。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作,惠及城乡妇女。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强化文化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性别平等传播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平台监管,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完善违规行为警示记录系统,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
5.提高妇女媒介素养。利用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引导女性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网络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诈骗。帮助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
6.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按照妇女儿童发展需要,把各类妇女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省级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新建、改造、扩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高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7.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争做生态文明的引领者和建设者。
8.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稳步发展户用沼气,改造传统炉灶,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提高农村清洁能源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加强空气质量、噪音等环境监测。推行垃圾分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治理工作。
9.保障妇女饮水安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推动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10.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农村卫生厕所基本普及。推进A级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1.加强婴幼儿照护空间和设施建设。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设施。推进旅游景区、交通站点、大型商场建设母婴室、婴幼儿照护空间。
12.在突发事件中保障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总体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将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纳入应急保障物资清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知识、自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13.推进妇女领域对外交往。积极主办和参与涉及妇女议题的各类国际会议,鼓励和支持妇女参与对外交流活动,讲好湖北妇女发展故事,宣传湖北妇女事业发展成就。支持妇女投身“一带一路”建设。
14.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创新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群众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为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及时发声,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亮剑,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
3.提升妇女尊法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湖北建设中的作用。
4.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签发率逐步提高。
5.严厉打击性侵害、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
9.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自然状态。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的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策略措施:
1.健全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加强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法规政策制定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社会性别理论和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理念落实在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能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女性社会组织等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落实法律主体责任。加强宣传教育、预防排查,建立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促进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提高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签发率。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率。规范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统计。
5.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综合整治“线下”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网络空间监管和违法信息过滤,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整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的违法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避免受害妇女遭到“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6.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完善防治性骚扰的行业自律措施,推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
7.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反诈宣传,提高妇女识诈、防诈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9.全面保障男女平等出生权利。继续严格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障男女平等出生权利。以婚姻登记机关、妇幼保健院、医院产科等为重点建设宣教服务阵地,加强生育指导和服务工作。
10.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惠及城乡妇女,重点保障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军嫂等群体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1.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充分发挥各类妇联维权服务阵地和各级妇联执委作用,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加强与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落实发展规划实施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四)制定市、县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市、县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商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总结情况,部署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六)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
(七)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
(九)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妇女发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妇女发展专家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妇女发展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促进成果转化,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规划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规范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纳入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省、市建立完善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
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
目录
前言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二)儿童与安全
(三)儿童与教育
(四)儿童与福利
(五)儿童与家庭
(六)儿童与环境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三、组织实施
四、监测评估
前言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在贯彻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2001年、2011年,省政府先后颁布实施了两轮儿童发展规划,从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和法律保护五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强化政府儿童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完善儿童权益保障制度,湖北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实现同步协调发展。特别是2020年,我省在打赢阻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历史性大战,扛住疫后恢复重振的历史性大考,夺取决胜全面小康的历史性成就的同时,儿童发展规划的实施实现圆满收官。截至2020年底,《湖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全部实现。儿童保健水平稳步提升,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儿童教育普及程度和受教育程度明显提升,男女、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儿童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我省儿童事业发展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儿童思想引领需要进一步增强,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儿童的发展不平衡,全面三孩政策下保障儿童安全健康任务艰巨,教育资源供给还不能满足广大儿童对教育的更高期盼,儿童福利与保护工作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有待进一步保障,儿童友好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儿童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
当前,我省正处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的关键时期,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儿童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制定和实施下一个十年的儿童发展规划,对促进儿童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湖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结合我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完善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群体差别,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优先保障儿童发展。坚持儿童优先,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规划、配置公共资源、部署和开展工作中优先保障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充分考虑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保障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促进各类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鼓励儿童主动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诉求表达渠道,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促进儿童发展、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领域的权益进一步实现,享有更加均等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和友好的家庭、社会环境,思想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显著提升,全省广大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
3.到2025年和2030年,新生儿死亡率分别降至3.5‰以下和3‰以下,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6‰以下和5‰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以下和6‰以下。儿童健康核心指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和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0%以上。
5.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恶性肿瘤以及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逐步扩大儿童免疫规划范围,提高免疫接种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7.构建城乡儿童早期发展服务体系,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水平和技能,普及儿童早期发展的知识。
8.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8%和4%以下,低体重率和低出生体重发生率均控制在4%以下。儿童超重、肥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提高到95%。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按规定配备校医和卫生保健人员。
10.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
11.培养儿童良好运动和睡眠习惯,2025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60%以上。
12.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和水平。
13.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儿童健康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妇幼健康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省、市、县、乡级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省、市、县三级均各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张。建立完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至少配备2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儿科医务人员薪酬待遇。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规范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完善危重新生儿救治网络。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提高产前筛查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和多学科诊疗协作。推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加大出生缺陷防治人才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6.加强儿童疾病防治。推动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范围,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开展儿童多发性疾病和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
7.加强儿童健康管理和服务。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落实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咨询、指导与干预,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6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加强对家长儿童科学膳食知识的宣传培训。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进建立儿童视力电子健康档案。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
10.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达到10小时、初中生达到9小时、高中生达到8小时。
11.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学校、社区、家庭、媒体、医疗卫生机构等联动的心理健康服务模式,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落实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干预措施,加强重点人群心理疏导。60%的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儿童心理门诊,30%的儿童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关注残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心理健康状况。
12.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开展儿童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加强幼儿园、小学的生殖保健与性健康教育。优化青春期性教育课程。在大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工作。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儿童性健康教育知识和技能,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
13.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依托医院、高校、行业学会等资源,建立专家库。鼓励社区、托育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大对农村和偏远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
14.支持儿童健康领域的技术创新。围绕儿童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科研攻关,积极推广相关科研成果。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提升全社会维护儿童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学校生命教育,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
2.普及儿童水上安全技能,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动物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儿童药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儿童用品质量抽查复查合格率达到98%。
7.预防和制止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进一步完善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监测报告系统。
8.提高对儿童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预防、减少、有效处置学生欺凌。
9.全面加强儿童网络保护,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防治网络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
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体系。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和保育管理全过程。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和社区环境治理,排除安全隐患。在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2.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学校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儿童看护人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
3.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完善落实交通安全法规制度。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儿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4.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动物伤和中毒等伤害。及时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电子电器用品,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及烟花爆竹。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常化学品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预防婴幼儿窒息。规范城乡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加强儿童及其看护人防灾减灾教育。
5.加强涉及儿童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科学防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儿童食品的监督抽检力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涉及儿童的药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儿童药品研发和生产监管。加强儿童用药不良反应监测,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着力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加大儿童安全用药知识的普及宣传。
7.预防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儿童用品生产企业信息档案。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强化对流通领域儿童用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构建质量安全监管链,做好儿童用品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杜绝“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校园设施、设备、物资安全,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
8.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建立防控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加强反暴力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系统,促进数据规范化。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9.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将对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健全校园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0.保障儿童网络安全。清理网站青少年板块、少儿频道中涉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净化儿童上网环境。综合防治儿童沉迷网络,加强对儿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加强家校互动,加强儿童互联网安全教育。依法惩处网吧违规接纳儿童上网,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11.提高突发事件、儿童伤害及遭受暴力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家长、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置。完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置,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康复服务、心理危机干预的效率和水平。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3.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4.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5%。
5.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有特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3%。
6.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得到根本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创新意识、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不断提高。
8.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进一步完善。
9.全面提升教育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教育信息化条件下教育治理、教育供给新模式。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提升智育水平,培养良好学习品质。重视体育教育,严格落实学校体育课程开设刚性要求。改进美育教学。加强劳动教育。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
2.加强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深入推进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发挥少先队组织育人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融入少先队组织教育、自主教育和实践教育中,构建党团队一体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全链条。
3.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健全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普惠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科学保育教育行为,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有效衔接。
4.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按照“四个统一”要求,推动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动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管理。落实控辍保学机制。
5.促进中小学减负增效。中小学校科学编制课程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保障周活动总量。落实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和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措施。加强对学习类APP和进入校园使用的中小学教学资料的严格管理。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家长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学业负担。
6.高质量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优化教学方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需要。改进教育评价制度体系。加强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稳步开展特色高中建设。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每个市(州)重点办好2-3所、每个县集中力量办好1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7.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平等接受教育权利。持续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建立并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8.加强儿童科学教育。发挥家庭、幼儿园的科学启蒙作用,中小学开齐开好科学课程,完善课程体系与资源。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科学实践活动,推进科普进学校活动。推行“科普+旅游+研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科技创新系列活动,发展智能化、AI技术、简易编程等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9.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普及推广家庭教育知识与经验,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和家园、家校协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建设儿童社会实践基地,支持儿童开展研学旅行、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
10.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数字化智慧学校,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智慧学习支持环境。大力推进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在农村偏远学校的运用。完善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中小学教师线上教学技能培训。提升学生信息化素养,培养文明上网习惯。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适度普惠型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2.巩固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符合条件的慢性病儿童和罕见病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
3.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康发展。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以后保持稳定增长。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保障覆盖率达到100%。
6.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和成年后就业。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建设,救助水平提高。
7.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
8.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理、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措施到位。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达100%。
9.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覆盖率和每年接受培训覆盖率达100%。
10.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逐步壮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扩大儿童福利覆盖面,增加儿童福利项目,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将儿童福利支出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福利支出财政经费自动调节与增长机制。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提高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
3.完善儿童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儿童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罕见病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并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膳食费用分摊机制。加强3-5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实施农村在园儿童营养改善计划,构建从婴儿期到学龄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构建并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开展家庭互助式托育。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探索托幼一体化服务,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并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完善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6.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关爱保障工作。完善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涉外收养的监管。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优先就业。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确保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推进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属地责任,依托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关爱帮扶措施政策。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的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建立儿童友好的职工福利制度和企业文化。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会融入。保障流动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9.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
10.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推进承担集中养育职能的市州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推进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标准,实现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难儿童的专业化水平。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培训力度,提高服务能力。
1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引导、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救助。从登记注册、专业扶持、经济资助、监管规范等层面,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发展。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2.建立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调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儿童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新婚夫妇、孕妇普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引导儿童自觉践行和传承良好家风。
4.提供多元化家庭服务,引导和支持家庭建立有效亲子沟通方式,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5.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6.中小学校、幼儿园普遍建立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覆盖全体在园、在校学生家长。
7.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8.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养,推进家庭教育学科建设,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和课程,完善课程和教材体系。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影响儿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动构建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元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3.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支持保障。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推动将家庭教育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引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渠道和平台。
4.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强化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创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安全、适宜的家庭环境,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
5.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活动,推出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推动广大家长提高自身修养,规范行为举止,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家长发扬榜样和示范作用,引导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6.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加强亲子阅读指导,分年龄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优化生育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促进家庭服务业提质扩容。推动将更多家庭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发展社区照料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服务设施,实施弹性工时、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8.促进家庭教育科学化、专业化建设。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及时推进成果转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培养壮大家庭领域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领域开展研究,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确立儿童优先理念,关爱、尊重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为儿童提供更多有益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
3.保护儿童免受各种社会文化及新兴传媒中的不良信息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全省县(市、区)全覆盖。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进一步巩固提高,建设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5.增加公益性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娱乐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6.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
7.完善应急管理机制,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
8.促进儿童国际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广泛开展儿童优先主题宣传活动,提高政府部门及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在制定法规、公共政策、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利益与需求。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加大高质量儿童文化产品供给力度。进一步加大少儿文艺产品创作力度,推出反映新时代少儿良好精神面貌的艺术作品,推进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艺术向儿童传播。充分发挥公共文化场馆的阵地作用,提升软硬件水平,在有条件的场馆设立少儿专区。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市场监管与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大力清除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严格网络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
4.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加强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欠发达地区儿童、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5.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创建儿童友好社区,重点优化配置、整合统筹社区内儿童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以儿童服务中心和儿童之家为阵地,以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服务为儿童打造环境友好、设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区生活圈。
6.提高儿童之家和各类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建设覆盖率,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引入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和规范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建设,优化城乡布局,拓展和提升场所教育功能。
7.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教育。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程设置、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
8.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预案中应优先考虑儿童特殊需求。突发事件发生时应优先救助儿童。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降低灾害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9.促进儿童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化我省儿童对外交流环境,加强全省儿童对外交流活动,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在对外交往和接待中,积极配合宣传和维护儿童的权益,宣传我省儿童发展成就。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法规规章,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执法工作,司法工作体系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2.持续注重法治宣传,落实法治副校长配备工作。儿童的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
3.加强对儿童民事权益的保障力度,依法保护儿童财产权益。
4.落实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完善对儿童参与商业活动的监管体系,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6.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和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重点防范、依法严惩对儿童的性侵害。
7.预防、制止和打击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
8.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9.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的比重。
10.保障符合条件的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托育照护、学前教育、家庭教育、儿童福利等突出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法规体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察制度。
2.严格儿童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针对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问题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托管照护、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和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
3.加强儿童法治宣传教育。常态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发挥法治副校长、少年警队等作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引导媒体广泛宣传儿童保护法律法规,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4.全面保障儿童的民事权益。开展涉及儿童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儿童和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儿童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5.落实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完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收养政策。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及时制止和纠正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事件。强化政府保护,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监护支持中的作用。
6.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禁止性条款,加强日常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7.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识别防范和发现报告性侵害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和组织强迫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严格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8.预防和依法严惩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出警、受理、处置、制止,依法依规调查取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工作指引,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9.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完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以民间送养为名义的网络黑灰产业,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0.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或持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买卖、非法收养儿童,欺凌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提高公众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11.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12.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二)加强与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落实发展规划实施责任。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四)制定市、县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市、县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五)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将规划实施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协商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等,总结情况,部署工作,协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六)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财政资金更多向规划重点目标任务倾斜。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七)创新实施规划的途径和方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完善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大力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八)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儿童优先原则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纳入各级干部学习内容,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
(九)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儿童发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强儿童发展专家队伍建设,依托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儿童发展研究,培育专业研究力量,促进成果转化,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十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规划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统计监测的人员参加,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参加,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纳入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省、市建立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