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政策解读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4 10:46:25  来源: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56
核心提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政策解读。《裁量基准》以现行的1部法规和1部规章为主要依据,制定裁量基准共13条,分别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0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3条。《适用情形》对实施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免予、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颁布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化妆品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

制定《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秉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统一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份启动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结合化妆品管理特点,制定了《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以下简称《适用情形》)。《适用情形》对实施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免予、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

《裁量基准》以现行的1部法规和1部规章为主要依据,制定裁量基准共13条,分别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0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3条。

《裁量基准》编制体例采用表格化(竖版),编码为HEBMPA-C-3-00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化妆品-顺序号)。内容分为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裁量基准等。其中裁量阶次分基本罚、从轻、减轻、从重四种,裁量幅度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一般、从重规定;减轻处罚为法定幅度下限以下的处罚,最低限设定为法定处罚起点倍数或数额的10%。

起草过程中,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采取了书面向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形式,共收集意见建议12条,经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了7条,在进一步修改并经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特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同时,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精神,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进行编制。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化妆品监管特点,单独制定化妆品《适用情形》,同时将《裁量基准》中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行了“化妆品化”,更加贴近执法实际。

二是本着支持化妆品产业发展的初衷,抱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在编制中做到尽量使用“宽限”。为了保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继续沿用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减轻的原则规定,将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

三是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编制化妆品《适用情形》中增加不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

四是为更好地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在编制过程中采用类案检索的办法,充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列举违法情形+裁量规则作为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裁量基准》的准确性、实操性,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

相关文件: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1〕4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