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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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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13 10:39:00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8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19〕13号
发布日期 2019-05-13 生效日期 2019-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要求,强化对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着力优化质量认证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发展和服务模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能级。

到2022年底,全省质量认证体系发展形成工作新格局,标准体系、组织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融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产业规模扩大,公信力显著提升。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组织大幅增加,全省通过认证的企业组织达到1万家,获得认证证书达到2万张以上,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产值达到50亿元,形成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和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食品农产品认证的区域效应和品牌效应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质量治理能力建设。

1。创新质量管理工具。积极推进企业采用经改造提升的卓越绩效、全面质量管理、六西格玛、精益管理等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工业消费品、建设工程、食品、药品、农产品等各行业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发新型质量管理工具,推动质量管理通用要求与行业特殊要求相结合。总结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成果经验,为一二三产业创新发展和政府现代治理体系提供高质量支撑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以质量认证服务企业发展。通过专题讲座、宣传培训、诊断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行动,指导小微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质量宣讲活动,发挥标杆企业“主力军”作用,带动各行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跃升。发挥行业协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管理培训、标准实施、检测认证等“一站式”质量管理综合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质量认证政府引导。健全质量认证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企业获得认证,帮助更多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信誉。以“只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建立并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标准化模式,推动政府在政策落地和技术监管过程中采信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按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法定检验等项目的技术支撑,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抓好重点领域质量认证工作。

1。突出区域发展优势,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支持食品农产品生产主体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气候品质等认证,提升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减少投入品环境污染,引导农业生产方式和群众生活方式转变,增加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创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打造吉林特色质量品牌,提高食品农产品附加值和农业质量效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深化自愿性认证制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创新质量标准管理方式支持新领域认证技术研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医疗、教育、养老、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及金融、信息、物流、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生产性服务业,广泛开展服务认证,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业整体品质。以先进标准为引领,聚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机器人与智能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制造业重点领域,开展高端产品认证,促进装备制造业提质升级。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动实施行业特色认证、分级认证、质量诊断增值服务,推进创新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大型活动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优质产品供给和消费者获得感。(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质量认证服务功能。鼓励检验检测资源向具有土地、资金、产业和人才优势的区域、领域集聚,支持长春市、吉林市等检验检测机构集中的城市,建设区域型综合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型高新技术产业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平台,重点提升产业支撑服务能力,形成以检验检测认证为“连接器”的产业聚合新模式。推动检验检测与认证整合,扶植我省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成立认证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检验检测认证与产业经济深度融合。(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质量认证营商环境。

1。简化市场准入审批。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价事项,实施以计量认证为基础的资质认定统一管理制度,探索采取“资质认定基本要求+行业特殊要求”的评审模式,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或直接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实施检验检测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应用。(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资源整合。加快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优化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开展股份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培育我省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推动全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委编办、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区域质量认证合作互认。强化同黑龙江省、辽宁省及对口合作省份浙江省相关部门的对接,利用其检验检测认证技术优势,合作构建统一的质量认证技术服务平台,实现区域资源开放共享、优势互补、高效利用。加强仪器设备、专家人才、技术标准等资源的共享,探索建立技术评审互认互派机制。优化质量认证信息系统,开放检验检测认证行业统计结果,促进机构间交流合作,提升管理水平。开展省际间联合检查,拓展能力验证、能力比对覆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结果互认和应用。推动我省与东北亚各国地区间检验检测结果互认。(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认证行政监管体系建设,充实基层认证监管力量,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形成有效联动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认证监管专家队伍,提高对基层执法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建立部门间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气象等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活动实施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以行业协会为纽带,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自律,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检查人员信息库,完善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完善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日常监管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采取不同方式、不同频次、不同强度的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率。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信息共享,推行“互联网+认证监管”方式,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处置、信息通报、倒查追溯等措施。对自愿性认证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型产业快速发展。(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产品的联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检验检测认证活动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行为。严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入市场,确保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对获认证食品农产品加强监督抽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出证人对检验检测认证结果负总责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健全完善吉林省检验检测认证长效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衔接、规划引导和工作协调,健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机制。各地政府要将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应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质量认证工作作为实施质量强省、强市、强县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强化督促检查,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吉林 
 标签: 放管服 体系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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