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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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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7 09:09:41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4867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背景、依据、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06 生效日期 2022-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问答 专业属性
备注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第一批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环办大气〔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背景、依据、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0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气候公约框架下管控的18种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议定书实施逐步削减和管控。2021年9月15日,《修正案》已对我国生效。根据《修正案》要求,我国应自2024年将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基线是2020至2022年HFCs平均值加上HCFCs基线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计算),2029年起HFCs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

为确保实现《修正案》履约目标,推动氟化工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借鉴过去三十年履约工作实践经验,在开展每一类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正式淘汰前,均制定了相应种类OD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管控政策,以“关门原则”严控增量,再按照议定书要求逐步淘汰存量,防止边淘汰边新建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二、《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同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纳入了《修正案》管控的18种HFCs,并明确了相应的履约削减时间表。据此,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通知》,为后续《修正案》履约工作提供保障。

三、管控思路和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立足于确保实现《修正案》履约目标,综合考虑我国HFCs生产行业现状、下游HFCs消费行业需求及相关替代技术发展情况,分物质、分批次对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实行管控。此次第一批优先管控生产规模大、全球升温潜能(GWP)值高、替代路线明确的5种HFC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5种物质包括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和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

对于《清单》中其余品种HFCs,目前产业规模不大,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如生命健康、芯片制造等)消费仍处于上升期,且可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未来某个阶段因替代品不成熟而需求增长,故此次暂不对其余品种HFCs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管控。此外,部分原料用途含氢氯氟烃(HCFCs)和含氟烯烃(HFOs)类替代品的生产过程中,可能副产HFCs。考虑到替代品发展,并为议定书允许的原料用途保留发展空间,暂不对副产HFCs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管控。

四、如何落实《通知》有关要求?

答:《通知》明确了对部分HFCs化工建设项目的管控要求。一是自2022年1月1日起,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通过审批的,各地不得新建、扩建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上述5种HFCs的化工生产设施。二是已建成的上述HFCs化工生产设施,需要进行改建或异址建设的,不得增加HFCs生产能力或HFCs产品种类。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应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此外,需要说明的是,《通知》仅适用于对部分HFCs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控制,不涉及HFCs的使用领域,HFCs仍然可以在制冷、泡沫等领域使用,是当前淘汰HCFCs的替代技术选择方向之一。

 地区: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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