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区级部门(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生态环境部等8部委《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要求,制定《重庆市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请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能源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生态环境部等8部委《关于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4号)要求,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改革突破、勇于创新,纵横联动、协同高效”原则,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有效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全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示范样板,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架构基本形成,经济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合理,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监管制度监管模式不断创新,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减污降碳更加协同增效,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在环境污染治理、绿色低碳发展、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积累一批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把“两高”项目准入关口,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对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有关部门﹝单位﹞,以下均需上述区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不再列出)。突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等方面的应用(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制度,引导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确保“十四五”期间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不低于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市发展改革委)。
2.积极创建绿色再制造基地,持续推进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规范化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市经济信息委)。加快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跨区域兼并重组、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全面推动新建项目进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加快搬迁退出不符合发展定位的工业企业(市经济信息委),持续推进能耗环保安全技术方面达不到标准、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或属于淘汰类的落后产能退出(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快出台重庆市“十四五”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推进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探索制定地方低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行产品碳标准认证和碳标识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力培育绿色产品认证,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强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在绿色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密切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4.大力发展绿色仓储,鼓励支持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材料、节能技术装备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建立川渝口岸物流合作发展机制,突出绿色产品物流配送协同配合,促进两地口岸物流集群联动发展(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开展邮(快)件过度、随意包装专项治理,积极推广运用绿色循环共用标准化周转箱,推进邮(快)件包装规范化、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市邮政管理局)。
5.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对纳入国家清单目录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产品开展维修业务,区内企业开展产品维修应同时做好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等环境(重庆海关、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实施绿色物流供应链管理,鼓励龙头物流企业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现代化物流供应链服务(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制定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清单,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清单内项目(市财政局)。
(二)紧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6.推动重点产业能效改造提升,将重点用能单位全面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用能监管。研究出台高效节能技术名录,制定激励性改革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鼓励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效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完善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向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先供给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市能源局)。鼓励推进冷、热、电三联供能源项目建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能源梯级利用,提高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有序推动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电站等储能发展(市能源局)。鼓励现有油气站点通过技改方式拓展加液化天然气(LNG)、加氢、充换电等功能,改造成为综合能源站。在高新区试点油气电氢综合能源站“一站通办”,满足车用能源多元需要。在“两区”(九龙坡区、两江新区)等区域启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试点示范(市经济信息委)。
7.积极对接成都铁路局集团公司,共同推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重庆铁路办事处)。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铁路办事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协调推进国家和市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探索高铁货运基地建设,推动高铁货运服务从成渝两地延伸至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打造便捷高效的高铁货运网络(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交通局)。加快构建城乡冷链物流体系,建成全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8.积极发展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等新业态、新模式,鼓励营运载货汽车、邮政车、环卫车、轻型物流配送车采用新能源车辆(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推动运营10年以上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更新,鼓励新增或更换的网约车、巡游出租车以及公交车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使用纯电动汽车,鼓励个人购买纯电动汽车(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安局)。鼓励新建船舶同步安装受电设施,鼓励内河集装箱船舶、滚装船舶、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海进江运输船舶改造受电设施(市交通局)。
9.优化充电桩规划布局,重点向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倾斜;持续推进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市经济信息委)。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加快推进现有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或改造。充分考虑河道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积极推广内河航道绿色建设技术,减缓对环境敏感区的不利影响,有序推动疏浚土综合利用(市交通局)。
10.推进政府投资(含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社会投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指导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打造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并获得标识。积极开展零碳(低碳)建筑试点示范,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着力打造高水平绿色生态城区。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严格执行绿色建材应用核算制度,确保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7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委)。
11.鼓励引导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碳现货交易(市生态环境局)。加快重庆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及固碳速率研究等基础工作,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和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提供支撑(市林业局)。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现有产业投资基金,加大碳减排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气候投融资试点(人行重庆营管部、市生态环境局)。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低碳发展,鼓励广阳岛片区创建碳中和示范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确保生态功能不改变、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参与“美丽河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和《重庆市重要河道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河道岸线规划和采砂管理(市水利局)。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统筹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公园绿地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完善绿色生态网络(市城市管理局)。持续开展松材线虫疫情普查监测和集中除治工作(市林业局)。
13.加快推进编印实施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和“十四五”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及稳定达标排放、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全面加强管网清淤疏浚、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维、排污干支管溢流监管,实现城市污水管网养护全覆盖,确保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住房城乡建委)。
14.支持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试点,探索建设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绿岛”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推动现有企业进行源头替代,鼓励新建项目采用符合国家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市生态环境局)。加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扬尘管控,统筹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扬尘控制“十项规定”,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筑工地创建扬尘示范工地,轨道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行全密闭施工方式;推行道路扬尘精细化管理,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道路创建扬尘示范道路,做好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15.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支持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整体创建“无废区”或部分单位创建“无废城市细胞”(市生态环境局)。
16.统筹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动车禁鸣管理工作,适时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设备,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机动车禁鸣区违法鸣喇叭查处力度(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施工等噪声监管,严格夜间作业审核,依法查处夜间施工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
17.将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纳入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鼓励开展污染物排放与电力消耗数据联动监管改革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强化监督指导帮扶,推进生态环境“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管”,依法推动联合监管、动态监管、信用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注重“柔性”执法,推动出台市级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市生态环境局)。
18.持续推进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网络建设,着力提升现代化监测能力。督促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统筹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利用处置设施或收储运体系建设(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支持在中小微企业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着力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强化油气输运、重化工储运站点等高环境风险片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创新发展提供动力。
19.完善项目环评调度机制,及时跟进重大项目环评进展。深入推进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项目建设,对依法合规、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布局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推动重大生态环保改革举措优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示范,深入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危险废物监管利用和处置能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等制度改革。指导支持自贸区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
20.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培育二级市场。探索建立川渝地区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推进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市生态环境局)。探索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业务,支持生态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项目。推进实施企业绿色债券第三方绿色认证和评级,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鼓励引导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生态环保、绿色低碳项目,积极协调解决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联合沪深交易所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市场主体帮扶指导工作。加快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梳理筛选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绿色债券融资需求,并将符合条件项目纳入重庆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储备库,做好绿色债券发行项目对接和投资人推荐工作。探索绿色债券担保增信和模式创新,满足企业多层次债券融资需求。强化科技赋能,完善“长江绿融通”和“长江渝融通”大数据系统(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
21.开展智慧环保建设,统筹运用“空天地”生态环境监测设施技术,推进建立智慧环保平台。汇集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数据,加快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中心,突出大数据运用,服务环保科学决策(市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22.积极推进与韩国、瑞士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在环境产品和环境服务、环境技术开发与环保产业促进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搭建生态环境合作平台,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共建绿色“一带一路”(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
23.进一步提升节能环保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资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配合国家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扩大先进生态环境治理与低碳技术进口,以及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市商务委、重庆海关)。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人行重庆营管部)。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严格引种管理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管理(市林业局、重庆海关)。
三、保障措施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各区域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主动对标和参考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积极探索实现环境与贸易投资相互支持的新模式,全面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指导与帮扶,解决自由贸易试验区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需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打造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样板。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各区域专门工作机构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梳理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做法,扎实做好成效宣传,讲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庆故事”。
附件: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区名单
附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区名单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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