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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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粤环〔20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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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12-27 | 生效日期 | 2021-12-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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