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甘肃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解读

《甘肃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4 10:32:26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45
核心提示:2021年1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甘政办发〔2021〕105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1年11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甘政办发〔2021〕105号,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划》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认识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底线性任务,高度重视、高位部署并推动落实,全面完成了“十三五”环保约束性指标,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呈现出生态破坏点位有效恢复、绿色发展支撑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进程逐步加快的良好态势,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但是,当前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尤其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碳达峰碳中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短板,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将其列为全省14个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2019年5月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周密部署下,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部署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围绕“减污、降碳、强生态”,紧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紧密衔接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省“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省级有关专项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立足省情实际,编制形成了《规划》。

二、《规划》的总体考虑和特色

为确保《规划》既有效衔接国家政策要求,又突出我省特色,《规划》编制立足省情实际,统筹考虑以下5个方面因素:

一是深化对比研究。切实加强与生态环境部联系,及时对接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进展,对照国家规划框架体系,剔除与我省无关的近岸海域优良水体比例、陆域海域协同治理等内容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优化,确保省级规划与国家规划思路框架、内容设置等总体对应。

二是体现省情特色。将祁连山生态环境监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提升改造、乡村生态振兴、兰西城市群生态建设等我省重点任务和特色工作,统筹谋划纳入到“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工作。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立足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的实际情况,针对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统筹碳达峰与碳中和、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生态环境风险防范等问题与挑战,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任务举措和目标要求。

四是广泛吸纳各方智慧。通过甘肃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及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建议,共有52704人次参与,38480人次对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美好愿望和意见建议,涉及全国31个省(市、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单位(企业)、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和召开对接会的形式征求了各市州意见建议,组织召开3次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对规划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通过全面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确保规划既充分体现民情民意又合理可行。

五是认真谋划重点工程。坚持重点任务项目化、项目工程化、工程系统化的思路,始终将重点工程项目作为规划务实管用、解决问题的关键,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谋划储备“十四五”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环境水生态重点治理修复、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及能力提升、生态保护监管能力提升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7大类311个,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结合发展实际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三、《规划》的主要目标

按照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目标要求,《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守正和创新相统一,立足省情实际,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任务: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水平,生态环境持续巩固改善,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改善,水生态环境持续提升,地表水国控劣Ⅴ类断面和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乡人居环境更为整洁优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或有效控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分别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和55微克/立方米;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分别保持在94.6%和1.4%,城市黑臭水体比例、地下水Ⅴ类水体比例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五年累计减排量分别达到1.84万吨、0.7万吨、2.27万吨、0.03万吨。

二是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明显增强。能源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到202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五年累计达到1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五年累计达到30%以上。

三是环境风险有效管控。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水平巩固提升,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生态环境风险应急体系不断完善。到2025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分别完成国家下达目标;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控制在1.3起/万枚以内。

四是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祁连山、黄河流域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到2025年,全省生态质量指数(新EI)稳中向好,森林覆盖率达到12%,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降低。

五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有效提升,基本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责任明晰、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新格局。

四、《规划》的重点任务

《规划》聚焦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短板弱项,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强化生态环境基础能力建设,谋划确定了我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一是统筹发展与保护,推进高质量发展。依据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绿色环保产业,优化能源开发利用,助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聚焦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强化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降低碳排放强度,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三是强化生态保护监管,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以祁连山生态保护和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为重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整体保护,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

四是加强协同控制,巩固改善大气环境。持续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快补齐臭氧污染治理短板,实现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控制。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工业、燃煤、扬尘、机动车污染防治为抓手,强化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治理。以兰州等重点城市为主,加强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巩固改善全省空气质量。

五是深化三水统筹,提升水生态环境。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和水生态保护,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为抓手、黄河流域为重点,保好水、治差水、增生态用水,促进水环境管理从污染防治为主逐步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转变,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六是强化源头防控,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确保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推动乡村生态振兴。

七是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坚持“防”与“控”并重,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库和核与辐射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体系,着力提升防范与化解生态环境风险能力。

八是探索创新,积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标准、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执法和督查问责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健全监测、评估、执法、监督等监管机制,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转化融合,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

五、《规划》对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作出的部署

“十四五”期间将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稳定性为核心,持续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提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是深化水生态环境综合管控。坚持“三水”统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筹构建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监测、评价和预警体系,在重要生态功能水体、流域开展水生态调查评估。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分区管理体系,健全流域—水功能区(国家重要水体)—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的流域空间管控体系。建立打通水里和岸上的污染源管理体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实施“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持续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回头看”,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推动刘家峡水库、九甸峡水库等跨区联片供水的重特大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联保共治。

二是深化重点领域水污染治理。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大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整治力度,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省级以下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与循环利用。强化城镇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循序推进城镇雨污管网分流改造,不断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黄河流域干支流沿线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所有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超过90%。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整治效果,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2025年底前基本消除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深化排污口排查与综合整治,加快实施黄河干支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长江和西北诸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

三是稳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强化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与强度双控制度,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极限节水”,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安全型转变。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城市水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积极推动再生水、雨水和苦咸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鼓励地级缺水城市和兰州市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四是积极推动水生态恢复。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快制定甘肃省内其他重要河流生态流量(水量)保障方案,强化生态流量(水位)监管,逐步建立河流生态流量监测体系。强化河湖岸线管控,在重要河流、湖库周边合理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河湖生态缓冲带监管,开展重点河流湖库生态缓冲带修复与建设试点,积极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逐步恢复水生生物,因地制宜恢复水生植被,探索开展黄河干流、湟水河等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实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逐步提高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六、《规划》对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作出的部署

“十四五”期间巩固打赢打好升级版的蓝天保卫战,将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总基调,坚持稳中求进,树立底线思维,保持战略定力,继承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持续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加快补齐臭氧污染治理短板,实现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的协同控制。主要从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持续推进污染源治理、推动其它涉气污染物防治、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四个方面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实施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巩固细颗粒物治理成效,有效遏制臭氧浓度增长势头。继续实施“1+4+10”区域管控体系,推动环境空气质量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提升,未达标城市限期达标。完善污染天气应对体系,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在实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和首要污染物周预报基础上,探索开展空气质量10-15天中长期预测,进一步提升细颗粒物和臭氧预报准确率。

二是持续推进污染源治理。深化重点行业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陶瓷、铸造、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清洁能源替代、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实施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建立完善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源头、过程和末端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体系,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车油路联合防控,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汽车,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推进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快提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能力。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鼓励县城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稳步推进生物质耦合供热,大力推动兰州市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建设,逐步实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居民土炕、土灶、小火炉煤改气、煤改电或清洁煤替代工程。推进扬尘精细化管控,持续加强施工扬尘常态化监管,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为重点,全面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加强裸露地块治理,鼓励利用新型环保抑尘剂减少扬尘来源,提高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水平,强化煤、料、渣等堆场扬尘管控。

三是推动其它涉气污染物防治。建立大气氨规范化排放清单,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

四是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强化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噪声扰民问题治理,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逐步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落实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创建安静小区。

同时,我省还将出台《甘肃省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规划》和《甘肃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攻坚方案》,以“提气、降噪、管车、强能力”为总体思路,以调整产业、能源、交通运输和用地结构为方向,以治理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为抓手,推进PM2.5和O3协同治理,NOX和VOCs协同减排,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打好“冬防”、臭氧、柴油货车三大攻坚战,最终实现全省空气质量稳步改善,PM2.5浓度稳步下降,优良天数比率稳步提升。

七、《规划》对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的部署

“十四五”期间,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努力保障群众人居环境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污染治理向乡镇、农村延伸,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治理。加强土壤污染重点单位环境监管,督促落实土壤环境自行监测、隐患排查、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排放情况报备等制度。继续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非正规垃圾堆存点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二是持续推进耕地分类管理。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三是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定期更新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在土地出让以及房地产出售等环节,探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四是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对暂不开发污染地块,实施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严格管控修复过程二次污染,积极探索治理修复后土壤资源化利用。

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一是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强废旧农膜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加强尾菜处理,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二是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引导支持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有机肥厂等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三是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治理乡镇所在地、中心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水质需改善控制单元范围内村庄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动形成覆盖建制镇和农村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体系,统筹布局垃圾焚烧、填埋等处理设施,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综合措施,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

 地区: 甘肃
 标签: 规划 环境保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