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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 (2021年第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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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5 03:48:46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186
核心提示:1.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以下同)生产企业开展以3种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生产工艺加工的普通食品试点生产。试点食品类别限于饮料(含固体饮料)、糖果、代用茶产品,企业应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试点生产。2.在全省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开展以3种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加工工艺和饮食习惯进行加工的餐饮食品试点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上述试点物质限于以炖、煮等传统烹饪方式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
发布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1年第245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生效日期 2021-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定,在广东省对铁皮石斛、西洋参、灵芝3种物质(以下简称3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现将相关试点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试点物质和试点食品类别

1.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以下同)生产企业开展以3种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生产工艺加工的普通食品试点生产。试点食品类别限于饮料(含固体饮料)、糖果、代用茶产品,企业应按《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取得相关品种生产许可后,方可开展试点生产。

2.在全省餐饮服务单位(不含学校食堂)开展以3种物质为原料,按照传统加工工艺和饮食习惯进行加工的餐饮食品试点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上述试点物质限于以炖、煮等传统烹饪方式加工制作的餐饮食品。

(二)试点企业条件

1.食品生产企业。

(1)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应类别生产许可细则要求的条件,取得该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

(2)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具备对试点物质标志性成分的自主检测能力。

(4)制定以试点物质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应包含试点物质原料质量要求、生产工艺、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等内容。

(5)试点产品标签应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同一标签设计内容仅包装规格不同的,可只检验一次)。

(6)近三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7)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通告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餐饮服务单位。

(1)应取得含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采购人员应具备鉴别试点物质真假的能力,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所选用的试点食药物质原料质量。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通告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生产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试点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办食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三)试点产品名称及配方

(四)试点产品工艺流程

(五)标签说明书样稿

(六)拟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

(七)具备对试点物质标志性成分的自主检测能力说明(人员、设备、方法)

(八)承诺书(近三年未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三、试点申报流程

(一)食品生产企业

1.实施周期。

试点工作周期自试点企业及试点产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资质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试点结束后,试点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以自愿为原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逐页加盖公章)原则上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交至省市场监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特殊食品处,电话:020-38835567)。

3.企业遴选。

组织相关技术机构、专家,对申报企业及试点产品进行评议,根据技术评议意见,结合省内相关工作实际,提出允许开展试点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实名向公示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公示通过,确定试点生产企业并公布。

4.许可审查。

承担试点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试点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严格把关。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由省市场监管局指派审查组。许可审查通过后,该产品方可正式生产上市流通。

禁止委托加工以试点物质为原料的食品。试点产品仅限于广东省内销售,不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到省外,试点产品应载明销售区域范围。

(二)餐饮服务单位

1.实施周期

试点工作周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试点结束后,试点单位应立即停止餐饮食品试点经营。

2.符合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本公告确定的试点物质种类的,自行参与试点,并将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及试点物质主动报送给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备案。

(三)其他事项

请试点单位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试点开展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提供参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杨晨,联系电话:020-3883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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