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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唐双随机办〔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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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10 16:44:14  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12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发布单位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唐双随机办〔2021〕27号
发布日期 2021-12-02 生效日期 2021-1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非市场主体、非企业组织。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市场主体以外的主体,包括其他注册类事业单位、组织、协会、团体等,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凡纳入《河北省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和《河北省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抽查比例、频次及覆盖面进行监管。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监管。

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上级督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个案线索,应及时检查、处置;要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区域及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方案,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年度工作方案应体现对本系统的指导性。年度工作方案应科学、合理,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任务目标、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等,要体现指导性、可操作性。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应正式印发。

年度工作方案可以和年度抽查计划一并制定。

第八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风险点、重点领域,选择相关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部门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业务条线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本部门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事项检查和各自为政。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编制年度抽查计划必须实现全覆盖的要求:一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必须纳入年度抽查计划实现全覆盖。二是本地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全覆盖。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县(市、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形成本县(市、区)年度抽查计划,统一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并报送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编制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报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形成本市的年度抽查计划,统一在市级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公示并将本市的年度抽查计划上报省“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因修法调整或实际需要,确需对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由计划制定部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调整理由,经同意后在政府网站或相关平台变更公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后,市、县级及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调整、公示,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并公示。

第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抽查事项清单所涉及到的执法检查类别,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督的人员。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与抽查事项、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部门联合抽查应由牵头部门协调参与部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及多项监管业务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各业务条线监管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分别建立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应分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按照“谁建立、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维护,确保及时更新。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上级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制定每一次的抽查实施方案,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已纳入常态化,并成为例行性工作的部门,可在年初制定抽查方案,随后按照方案执行即可。

抽查工作方案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监管领域、执法队伍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执法扰民。

围绕实现“平台之外无抽查”的目标,各有关部门没有本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平台的,必须依托全省工作平台开展抽查;有国家部委随机抽查工作平台的可依托本系统平台开展双随机工作。全市各级组织的部门联合抽查必须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开展。

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前抽查组织者(牵头单位)要组织相关参与部门共同制定本次抽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并导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由本级双随机办统一发文,抽查工作要全部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进行,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处置的衔接。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意图和检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并签字确认;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中,各参与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本部门核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各有关部门对核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应自行下载平台中的核查记录表。

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应在《“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核查记录表》上签字并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拒绝的,或无法到达现场,无法加盖印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并固定现场记录。

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后续处置工作台账》,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应予立案查处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涉及“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在后续问题处理完成后,及时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通过“后续处理”模块进行录入。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录入并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公开公示的检查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内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开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并做出检查结果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告知检查对象,告知可采用直接(含现场)告知、电话告知、邮箱告知、邮寄告知、留置告知、公示等有效方式。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非企业组织的,需要在完成录入后将检查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信用记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共享抽查中发现的失信行为信息,对在相关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应用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比对和监测预警,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随机抽查,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强化抽查结果互认、共享和应用,推进部门间抽查检查违法线索推送和后续处理的自动衔接,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共享,增强随机抽查检查的生命力、震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材料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检查、谁建立、谁保存”的原则,建立完善双随机工作档案,保证材料齐全、规范统一。

双随机工作档案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档案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档案。

监管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工作推进文件、年度抽查计划、年度工作方案、抽查实施方案、相关会议、培训资料、工作总结等材料。

抽查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各种文书执法表格、音像资料、检查结果公示截图等。检查档案应在检查结束后2个月内统一归档管理。

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2年,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本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落实、抽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公示、省抽查监管工作平台的使用、部门联合或部门内部联合抽查工作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县(市、区)级要开展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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