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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2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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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7 17:32:00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5
核心提示: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21〕81号
发布日期 2021-12-06 生效日期 2021-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2-06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省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省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5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发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 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六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八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办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省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省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各副省长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省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省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省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省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 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甘肃省青年文明号”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甘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省部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省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省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四条 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省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省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甘政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地区: 甘肃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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