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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监测〔202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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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19 09:15:14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92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职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和“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环监测〔2021〕99号
发布日期 2021-11-18 生效日期 2021-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关于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的职责,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加强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和“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的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推动开展全国生态质量监测评估”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0月18日印发

 地区: 中国 
 标签: 定性 测评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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