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省、市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可依据《办法》规定,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重点任务,结合地区实际,每年确定1~2个问题突出行业重点推进。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程序
(一)编制后评价文件。建设单位(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但不得委托编制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二)开展技术审查。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和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后评价报告进行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三)通过媒体公示。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完成编制后,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通过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接触的报纸,依法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须盖编制单位和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公章),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报送环评审批部门备案。环境影响后评价文本公示期满后,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的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纸质版2份)、后评价报告(纸制版1份),开展技术审查的还应提供专家审查意见,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PDF电子版。相关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寄送。
(五)备案公示。环评审批部门对后评价文件的完整性、技术审查、依法公开等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受理,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如在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完成备案;有异议的向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反馈。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省、市两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定期梳理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立年度后评价建设项目清单,每年动态更新并在门户网站公告。督促列入清单内的建设单位(经营单位)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履行备案手续。2021年12月底前,各市将2022年重点推进的行业及项目清单报省厅。
(二)建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机制,各市环评审批部门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将半年、全年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总结报送省厅。
(三)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环评审批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单位(经营单位)未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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